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323民初7636号刘三宝: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众兴镇宸桐源酒类经营部与被告刘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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