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3243号之五 宁夏餐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红阳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升、朱浩修、余学忠、赵涛、方丽华、许伟、成璐、孙风琴、王晓燕、张振升、彭阳县建筑集团新华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与宁夏餐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红阳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升、朱浩修、余学忠、赵涛、方丽华、许伟、成璐、孙风琴、王晓燕、张振升、彭阳县建筑集团新华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104执324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变更宁夏汇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1305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