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爱阁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翟洪阁:本院受理原告鲁桂枝与被告辽宁爱阁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翟洪阁、翟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不知去向,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612民初63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利息(以计5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息1.2%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8月2日,利息为228万元);以上暂计728万元;3.本案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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