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云、杨昌宝: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华云、第三人杨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第三人所负债务88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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