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仲裁委员会公告

姜卜文、北京瑞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雪: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邢仲裁字第(123)号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姜卜文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3914.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193914.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7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瑞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京HPJ928机动车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申请;四、本案仲裁费5379元、公告费900元,由被申请人姜卜文、被申请人北京瑞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费用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姜卜文、被申请人北京瑞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与永祥街交叉口西北角综合楼1层,本会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本公告刊登在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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