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涛: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工业区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4年邢仲字第058号)。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邢仲裁字第05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崔海涛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工业区支行贷款本金37459.54元,并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37459.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申请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工业区支行对被申请人崔海涛名下DE168G(发动机号1825070055,车架号LGWEF4A50JF423849)机动车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仲裁费1498元、公告费1750元,由被申请人崔海涛承担(该仲裁费用、公告费申请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工业区支行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崔海涛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工业区支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与永祥街交叉口西北角综合楼7层,本会电话0319-3288755)。
邢台仲裁委员会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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