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庆、陈木金、潘丽婷:本院受理原告麦汉兰诉被告陈闯、陈伟业、黄雪丽、陈家庆、陈木金、潘丽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803民初3540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闯、陈伟业、黄雪丽以及被告陈家庆、陈木金、潘丽婷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2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4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9日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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