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311民初10889号鲁瑞、李传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孟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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