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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邢仲裁字第37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律师费15万元、公告费1万元。二、被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滤材有限公司、BRAVO NEW INVESTMENTS LIMITED、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泰华洗煤有限公司、楓源國際有限公司(MAPLE SPR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魏雷迪、王凤淑、魏雪原、魏振华、魏路军、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就本裁决第一项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62970元、公告费3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承担仲裁费61592元,被申请人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滤材有限公司、BRAVO NEW INVESTMENTS LIMITED、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泰华洗煤有限公司、楓源國際有限公司(MAPLE SPR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魏雷迪、王凤淑、魏雪原、魏振华、魏路军、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1378元、公告费3000元(该费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河北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滤材有限公司、BRAVO NEW INVESTMENTS LIMITED、沙河市泰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泰华洗煤有限公司、楓源國際有限公司(MAPLESPR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魏雷迪、王凤淑、魏雪原、魏振华、魏路军、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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