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永松:本院受理的(2024)川0781 民初4034号原告唐开发与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李永松、吴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750000元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以借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李永松对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唐开发偿还的借款1750000元及利息,在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吴应军对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唐开发偿还的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在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被告李永松、吴应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唐开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11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65元,由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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