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311民初3155号李为川、黄金梅:原告冯陆军与被告李为川、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0826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