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宾:我已于2024年5月23日将(2023)鲁0784民初5873号判决书及其补正裁定书、(2024)鲁07民终32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我对你享有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潍坊市东方家人置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取代我成为上述法律文书中的债权人,享有上述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全部权利。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潍坊市东方家人置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王振明
2024年5月31日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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