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纯菊: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7民初10044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与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207民初100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5月29日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