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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合规指引(2023)》 | 数据合规、电池单租成新的风险

2023-09-18 13:07:00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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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吕斌

继2019年、2021年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易鑫集团、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共同发布《汽车金融合规指引》之后,2023版(下称《指引》)新鲜出炉。

《指引》从4个维度梳理汽车金融产品的业务经营风险场景,提示相应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结合汽车融资租赁热点问题的司法实践给出对应的合规建议。

四个维度解析汽车金融合规风险

“《指引》聚焦的4个维度分别是融资主体、融资模式、融资对象、融资标的。”《指引》主笔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虹律师表示。

《指引》首先建议各融资主体在参与汽车金融活动中,应首先遵循所在行业领域通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载明的合规管理标准和要求,如《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

《指引》总结了包括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二手车金融业务、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等5大业务领域风险点,给出17项风险管理措施。

《指引》其次对融资模式合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引》认为,商业银行对于汽车贷款的发放,要遵循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如价格评估、贷款发放比例、贷前审查、风险防控措施等。在融资租赁模式下,融资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应满足《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单一客户主体及关联方客户主体的业务集中度要求。而在借款、融资租赁分别与 SP 业务公司联合服务的模式下,融资主体和 SP 业务公司需分别根据各自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所属业务领域遵守相应的业务合规管理规范。

第三是融资标的合规问题。按融资标的(即汽车)的使用性质、新旧程度、动力类型等划分为多个类别,需遵循不同分类标准下的合规管理标准和要求。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针对商用车贷款规定了比乘用车更高的要求,如借款人信贷档案应额外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四是融资对象合规问题。《指引》指出,针对融资对象的合规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通过明确融资对象的各种消费者权益,从而要求融资主体在业务经营中采取各种合规管理手段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各融资主体还需严格执行自身制定的与融资对象相关的各项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如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市场营销制度等。

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司法案例占比最高

在易鑫集团首席运营官宋睿看来,汽车金融主要风险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大部分。其中,外部风险又包含行业监管、客户群体、司法环境、合作伙伴四大风险来源,而内部风险则包括产品设计、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和运营风险四大风险来源。

“伴随着汽车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汽车金融产业规模也随之突飞猛进。与此同时,行业监管也呈趋严态势,尤其在消费者保护、资产处置和准入门槛三个层面更为明显。”宋睿表示。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发布的《2013年10月-2020年9月涉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的统计结果,以2019年数据来看,八成以上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马虹分析认为,因借贷和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普遍较为清晰,因此司法争议多发生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指引》从汽车融资租赁经营者和消费者争议解决的司法实践角度,提示最新的司法实践、裁判结果所体现的合规管理重难点问题、争议较大的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最新动向给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汽车金融业务时的合规指引建议。

针对租赁物汽车的无权处分和低值高估问题,《指引》建议,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有效成立为审查目的,重点审查租赁物情况,特别是租赁物权属情况;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避免无权处分租赁物导致合同解除及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出租人应建立健全对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

针对合同租金、服务费等费用收取问题,《指引》建议,出租人应规范租金约定用辞,准备好租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说明,在合同中服务内容、租金支付、费用收取等条款以显著标识重点提示。此外,承租人还应注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并保存好支付凭证。

针对担保权利行使问题,《指引》建议,出租人应对汽车所有权在对应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双方还应在回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购条件、租赁物交付方式以及租赁物灭失毁损或客观无法交付时的处理方式。

针对合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指引》建议,双方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取回权条款时,应首先明确租赁物取回权的成就条件,避免一般违约即成就取回权;其次,详细约定取回权行使的流程和方式;最后,应约定租赁物取回后的处置方式。

数据合规、电池等热点问题突出

《指引》还针对数据合规、新能源汽车电池单租模式合法性、汽车金融争议的民刑交叉等三大汽车金融行业热点问题,分别进行深入分析,并给出合规建议。

在全球数据主权竞争日益激烈、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监管日趋严格的大背景下,汽车数据合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已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汽车数据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现有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均有严格标准,尤其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更是极为严格,这也对汽车数据合规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马虹表示,根据监管政策,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默认不收集”原则,处理重要数据如融资主体业务量大、处理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开展风险自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并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同时,重要数据若需要向境外提供,还应通过主管部门出境安全评估,并配合主管部门抽查核验与数据安全评估。

《指引》提出,新能源汽车电池损耗快导致电池贬值快,而电池占新能源汽车整车成本较高,如果新能源汽车销售时能实现裸车销售加电池租赁,将极大节约消费者用车成本,提高新能源汽车销量,进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指引》认为,电池可作为与新能源汽车分离的独立的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但应区别电池纯租模式和电池融资租赁模式两种不同模式下的适用问题。

针对汽车金融争议的民刑交叉问题,《指引》提出,根据司法部门的意见,应首先区分案件是否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如不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应判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如属于同一事实,应先刑后民;如属于不同事实,则分别审理。

“《指引》为解决汽车金融领域当前面临的主要合规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马虹总结道,未来,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与业务合规的融合,将成为汽车金融合规建设的重要走向,应做好相应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编辑:乔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