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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燃气公司涉垄断被罚没889万
发布时间:2022-07-20 11:00 星期三
来源:南方都市报



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披露,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过程中,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被罚没889万余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行业一直是垄断行为的高发区,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已披露6起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防范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有省份发布专门反垄断合规指引。

拿到30年特许经营权,被指滥用垄断地位

行政处罚书显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地域市场为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

根据原芜湖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城市管道燃气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公司共同签订的《安徽省芜湖县管道燃气项目投资开发合同》,涉案企业在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独家经营天然气管道储运、销售、城市天然气管网及相关设施建设。这一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在此期间当地政府亦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管道燃气公司。作为唯一经营者,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00%。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执法机构还指出,涉案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能力。在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上,当地新建小区开发企业或用户极度依赖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公司。同时基于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具有投资大、难度高、成本回收周期长的特点,以及天然气资源的有限性、供气安全的严肃性,其他同类经营者要进入这个市场的难度较大。

利用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公司被指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要求在其供气范围内的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其交易。

自2004年12月成立以来,截至2021年7月,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公司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承包建设,每户收费在2000元左右。执法机构认为,该公司以新建住宅小区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交给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承建,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为由,限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由当事人施工建设,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这种行为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还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公司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修改管道燃气申请报装流程,明确告知申请用户有自由选择燃气安装施工单位的权利。鉴于此,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合计8890720.58元。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频发,有地方出台专门指引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市场监管总局今年以来披露的第6起公共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其中4起为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两起与燃气公司相关。据南都记者了解,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行业一直是垄断行为的高发区,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

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公用事业的经营区域限于管道、电网等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内,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征。公用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成为本地区唯一经营者,获得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在相关市场内用户对公用企业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需要注意的是,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但若没有正当理由实施滥用行为,则将受到反垄断法规制。

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专门发布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帮助企业识别垄断风险事项和例外情形,明确实施垄断行为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对企业合规建设和配合调查提供指引。

在风险事项中,该指引共罗列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不得实施的十类行为,包括强制将规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业务交由其指定的单位承担;强制用户从其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依法可自行购买的商品等。

同时建议公用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接入条件、服务质量、完成时限、收费标准、用户可选择服务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事项进行公示。业务受理地点分别设立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服务窗口,并施加醒目识别标识,避免交叉办理业务。

上述指引还鼓励公用企业将反垄断风险事项及合规要求,纳入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内容,定期评估,及时纠正生产经营环节违背合规要求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范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