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称,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签订与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相关的其他合同,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同时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包括十三条内容,分别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标准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违规情况处罚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标准合同应该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与义务等六项内容。
同时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出现违规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责令停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通知,公众可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以及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