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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队伍建设与机构完善

——专访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陈燕红

2023-10-23 16:55:09 来源:法治网 -标准+

国际商事法庭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是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对标,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引入“外籍法官”打造国际化争端解决队伍,引入退休法官打造专业化争端解决队伍,引入对接机制打造整体化争端解决机制,它的制度和经验对于现代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和发展颇有可取之处。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燕红教授对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有着深入和全面的研究,鉴于此,此次特别邀请到陈燕红教授参与此次专题访谈。陈燕红教授同时也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并且担任国际商会(ICC)银行专业委员会数字化工作组专家、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一带一路”律师。

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家,您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见解。在国际商事法庭的队伍建设方面,您认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的特色体现在哪些方面?

陈燕红:非常高兴能参与这次访谈。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队伍建设确实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新加坡通过修改宪法第 95 条第(4)款(C),规定总统可以根据总理和首席法官的推荐,谨慎地任命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资格的人担任高级法院的国际法官。此外,新加坡还在宪法中对高等法院法官的相关内容做了制度性修改,保障了国际法官与高等法院法官的权力和效力等同。目前,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所任命的41名法官中有18名国际法官。这18名国际法官中有7名来自英国,5名来自澳大利亚,来自法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日本和中国香港的各1名,其身份包括不同法系、法域的杰出律师、退休法官、学者、大学教授等。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判的案件中,基本由一名本土法官和两名国际法官组成审理团队,国际法官的知识和经验能为“固定案件管理会议(CMCS)”和审判过程带来诸多好处,如突出争议焦点、有效促使审判程序偏向重点部分、减少审判期长等。且 SICC 国际法官均来自其法域内出色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大部分是其他国际商事法院的退休法官),他们的优势之一就是在审理“离案案件”时,有利于解决他国司法领域内出现的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和商业惯例问题。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除了引入了外籍法官和退休法官,还引入对接机制打造整体化争端解决机制,这方面对队伍建设有那些帮助呢?

陈燕红:一方面,设立案件管理会议。SICC 归属于新加坡高等法院,系高等法院的一个分支机构,其法官队伍遵从新加坡高等法官架构模式。首先,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的管理模式遵循法官职业化分类管理,法官与一般事务性工作脱轨,只负责审判性工作,书记员负责审判协助工作,行政部门负责一切服务性事项等,体现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审判形式专业化程度高。其中,案件管理会议程序作为法庭开展诉讼进程的一个前置程序,主要提供框架内容指导审判前案件的各种处理事项和问题的讨论,法官负责案件管理会议的实质性操作(如确定案件争议点,了解案件事实等),登记处的司法常务官和登记官负责会议的程序性事项(如接收案件管理计划、备忘录、问题清单等),该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遵守法律规定时限和法官的案件指示,使案件审判进程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另一方面,由法官对接调解和 ADR 机制。SICC的诉讼程序是司法干预背景下强制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争端解决方式,调解和 ADR 作为审判的辅助手段,弥补了诉讼在制度软性和灵活性方面的不足,当事人出于对时间和效率的考虑也会选择这种非诉讼模式解决争端。并且《新加坡调解公约》出台后被诸多国家签订和认可,在更大的国际区域范围内提供了一种统一执行调解协议的国际框架。

SICC在审理案件期间,主审法官或司法常务官通过举行案件管理会议,在会议期间积极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其他形式的纠纷解决办法来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若当事人同意适用“调解”或者“其他 ADR”制度,法官会将该案件提交至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并且自己不担任调解员。在新加坡的“state court”配备的调解或者其他 ADR 制度中,法官可以选择自己担任调解员,但高等法院本身不提供调解服务,所以高等法院的法官不可以在调解或者其他 ADR程序中担任调解员,只能将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提交到新加坡调解中心。SICC 作为高等法院的分支机构,其调解和其他 ADR 制度也在高等法院的法律框架内进行。SICC 内的法官亦不能担任调解员,但在调解中心的组织结构中,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担任调解中心的主席,两名副司法常务官担任副主任,以保证调解中心的公正性,满足高等法院调解服务的需求。

立足于我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引入外籍法官和退休法官等队伍建设措施对我国的争端解决队伍建设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

陈燕红:法官的能力和经验是国际商事法庭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建立一个专业化、高水平的国际商事审判人员培养机制,为国内商事审判队伍的培养提供可借鉴之路。国际商事争端有着标的额大、多方关系复杂、争议焦点不突出的特点。商业文书、外文文件、商事报告等材料文书涉及专业词汇,特别是大型基建项目涉及诸多方面知识,这导致普通法院难以承受重大案件的审理。当事方不愿且不相信中方普通法院能够有能力作出让他们信服的判决裁定。因此,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能力法官队伍是我国际商事法庭改革的重点。专业型法官不仅是现代商事型法院的紧缺资源,也是我国国际商事审判人员机制的短板。退休法官既拥有几十年的执业经历和专业知识积累,其专业水平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因此创设退休法官返聘制度,有助于缓解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办案压力。首先,退休法官符合法官法所规定的国籍、政治和资格要件,不像“国际法官”那样在我国推行开来困难重重;其次,退休法官的返聘可在法官员额制度外进行,实行固定任期制,对退休法官返聘后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另外规定,不会对现有的法官名额造成冲击;最后,退休法官返聘制度仅涉及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只对该部门法进行修改并不会违反其他上位法,操作可行性高。但固定任期制的退休法官同样有着独立性的问题,即他们不享有法律关于现任法官的身份保障,他们在任期结束后是否续签取决于有权限的部门的意见,这个时候难免会对任期制法官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要特别谨慎对待对退休法官的选任制度,不仅要确认他们的专业资质,还要考察他们的诚信水平和认可度,必要时可以将其在任职期间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反馈作为选任标准之一。

对于我国的商事法官培养,您有什么建议?

陈燕红:商事法官应进行职业化培养。商事法官在我国并不是专职的法官种类,在具体的业务指导中确实缺乏具有专业指导性、职业化的商事法官人才培养机制,这也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商事审判公信力不足的重要原因。首先,可借鉴国外国际商事法官的培养制度,从优秀法官人才、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人才中择优选择专攻商事仲裁领域的法官;其次,商事法官的专业培训,可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外商事法院的出色商事法官来华培训或者把优秀的商事审判人才派驻国外锻炼;最后,要丰富商事法官的商事审判知识审判理念要符合多样化市场的需求。

对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机制的完善,您有什么建议?

陈燕红:我个人建议对审判分工模式进行创新。当前,国际商事法庭目前一共有13名国际商事法官,他们工作于深圳、西安两个国际商事法庭。每个案件的合议庭人数为3至5人,所以每位法官的审判负担必然过重。鉴于商事 审判的工作繁复且专业程度高,应吸纳优秀的商事法律人才进入法庭担任审判辅助工作,如文件审查工作、外文文件的翻译工作等。在业务分工上,可以根据审判职能,组建审判业务团队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可以按照比例组建若干个专业审判团队。发挥不同团队的审判优势,加强并突出团队在不同商事领域的审判业务能力,重点打造商事审判团队的“王牌”审判领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