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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的理解和认识

2023-07-14 17:01:51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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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宏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体育仲裁的范围,明确规定了体育仲裁可受理的纠纷和不能受理的事项,劳动争议和民商事纠纷不予受理。因运动员注册、交流而发生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和民商事纠纷,应当由体育仲裁受理。根据体育法释义,因运动员注册、交流而延伸的民商事合同争议和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对竞技体育中的其他纠纷未再进行限定,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在今后的体育仲裁实践中,下列事项需要取得共识:

第一,体育仲裁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仲裁协议,或者没有在章程和赛事规则中规定的事项,或者事后也没有达成一致的仲裁意思表示,无论什么纠纷都不能提起体育仲裁,只能寻求诉讼或其他解决方式。

第二,如没有第一项所述仲裁协议,而一方申请体育仲裁,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到体育仲裁机构应诉的,体育仲裁机构必须明确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同意在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得到肯定答复并明确记入笔录的,视为达成仲裁协议。裁决作出后又反悔的,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运动员注册、交流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没有对仲裁事项提出异议,在仲裁庭询问中表示接受体育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因本争议而提起的仲裁和诉讼案件。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以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为由申请撤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申请。

第四,为了更好地保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争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均不受理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可凭不予受理通知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以不是体育仲裁为由申请撤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再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劳动争议申请的,劳动争议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鉴于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对于因体育赛事而延伸的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体育仲裁协议,体育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其他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受理该案件,体育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再以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主任)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