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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识产权仲裁制度概览

2023-05-05 10:08:05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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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为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新加坡在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同时,还注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通过修订《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令》、设置世界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办公室等途径,探索实施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

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新加坡历来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入21世纪以来,新加坡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注册外观设计法等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同时,面对日趋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新加坡通过修订《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实施条例2022》等法律,赋予高等法院、州法院以及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审理特定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力。鉴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技术性、地域性、时效性、保密性等特征,传统知识产权诉讼存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问题较多、解决难度较大等弊端,跨境知识产权诉讼还涉及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以及承认执行问题,新加坡开始探索诉讼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将仲裁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重要制度。

历史地看,新加坡知识产权仲裁制度始于1990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成立。尽管该中心并不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但知识产权专家组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2009年7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新加坡签订协议,决定在新加坡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办事处,并于2010年1月正式运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以下简称《WIPO仲裁规则》)的规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商事纠纷,均可以以仲裁的方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办事处解决,且相关仲裁裁决可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境内强制执行。

伴随着知识产权仲裁实践的推进,新加坡于2019年对《仲裁法令》《国际仲裁法令》等法律规定修改后形成《2019年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令》,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争议可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由此实现了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法定化。

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

仲裁范围。新加坡《2019年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令》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10种类型。同时明确可被仲裁的知识产权争议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可否强制执行、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的交易争议、就知识产权支付补偿的争议以及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有效性、所有权、范围、期限等相关争议。此外还规定,不能仅因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法律规定其他主体享有某类知识产权争议管辖权或法律未明确规定某类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而认定该类知识产权争议不得仲裁。不难发现,新加坡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扩大知识产权可仲裁范围。

主要仲裁机构。目前,新加坡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办事处,而办理知识产权仲裁的机构主要为后两个。其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可仲裁的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纠纷,该中心设置了由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组,依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制度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而作为全球性唯一的常设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世界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中心拥有超千名独立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仲裁员、调解员和专家,能够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保障纠纷处理的专业性。

仲裁程序。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制度规定,在仲裁开始前,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或者专家裁决。就内容而言,新加坡知识产权仲裁不仅包括仲裁程序启动、仲裁员确定、仲裁审前准备、仲裁案件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等内容,还涉及知识产权争议中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保密条款以及技术和试验证据条款。在程序运行中,仲裁还注重线下审理与线上审理相结合,例如,根据《WIPO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灵活采用邮件、快递、传真等方式提交知识产权仲裁申请,而仲裁庭也有权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在线工具与各方当事人举行“预备会议”,以节约时间成本。

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主要特色

适用范围较广。新加坡不仅明确了专利权等10类知识产权争议可适用仲裁程序,并且在具体争议事项上,无论是中心问题还是附属问题,抑或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皆可纳入仲裁的范畴。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维护或公共政策实施,能否对该事项进行仲裁在世界范围内都存有争议。而根据新加坡《2019年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令》的规定,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第三方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仲裁裁决的执行不能因为所涉标的与知识产权争议有关,就视为当然违反了新加坡公共政策,这就为新加坡承认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不完全与知识产权有关,也可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该规定最大限度地拓展了知识产权仲裁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新加坡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推广。

保密程度较高。通常而言,如果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而双方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也未规定保密要求时,当事人是否需要遵循保密义务取决于仲裁地法律。不过,根据新加坡法律,保密义务属于仲裁协议默示义务条款,受到法律绝对保护。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办事处专门设立保密顾问,以裁决保密问题并制定保密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则规定仲裁员不得就有关仲裁事项向任何人发表声明,当事人在因仲裁引起的诉讼中也不得申请将仲裁人员和工作人员作为证人。此外,为确保保密义务的有效执行,新加坡还赋予了法院执行有关仲裁保密义务的权力。

注重仲裁效率。知识产权仲裁程序与普通商事纠纷仲裁程序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但更注重仲裁效率的提升,为此,新加坡不仅通过赋予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独任仲裁员的适用等方式提升仲裁效率,同时还专门针对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知识产权案件制定了快速仲裁规则。世界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中心制定的《WIPO快速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仲裁陈述书,且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20天内提交仲裁答辩书和答辩陈述书。快速仲裁一般实行独任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仲裁中心指定,仲裁程序应在被申请人答辩书、答辩陈述书送达之日或确定仲裁员之日(两者中较晚者)起3个月内终结。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也设置了快速仲裁程序,规定当存在争议金额不高于1000万新加坡元、当事人双方约定或异常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书面申请适用快速仲裁程序。

(作者:范卫国 李丹 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