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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背景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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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03-11 10:52:24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统计,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第二季度全球货物贸易总值同比下降接近18%。对于国际货物贸易商来说,新冠疫情带来的停工停产、交通管制等给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障碍,如何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销售公约》)的框架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贸易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

法律分析

《销售公约》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针对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特别约定,应当受到尊重。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援引第七十九条来寻求免责。《销售公约》第七十九条创造性地采用了“障碍”这一概念,但这也带来了理解和适用上的难题。笔者将在下文中简述对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适用《销售公约》第七十九条的四项条件

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是有约必守,如果当事人想要通过第七十九条来免除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必须要证明所遇到的履行障碍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从而构成“障碍”:(1)当事人无法控制;(2)障碍不能预见;(3)障碍不能避免或者克服;(4)在障碍和无法履行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要想理解何种障碍“当事人无法控制”,则必须要理解何种障碍当事人可以控制。有学者认为,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障碍必然与其制造、采购过程的组织相关,比如人员资格、技术设备和资金处置等,而在此之外的障碍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政府行为、行政规定等,特定情况下政府采取的某些强制性疫情防控措施也可认定为不可控制的障碍。

之所以要求“不可预见性”,是因为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到履约障碍,那么由其产生的风险就应当自担。例如,在2003年一起SARS疫情相关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驳回了当事人基于第七十九条的免责请求,正是因为SARS疫情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前就已经爆发,履约障碍是可以预见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商业上合理的替代品”来合理避免或克服障碍,那么也无法寻求免责。例如在一起德国判例中,卖方主张因制造机器的主要部件停产而免责,法院基于卖方具有从其他供应商采购并改装类似部件从而继续供货的能力,而驳回其主张。疫情期间上下游厂商停产停工尤为常见,鉴于此,当事人不应过度信赖第七十九条的免责条款而疏于履行合同。

最后,履约障碍与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之间必须要具有严格的因果关系,假如在履约障碍之外还有当事人可以控制或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也无法寻求免责。比如,货物毁损灭失的原因除了自然灾害之外,还有包装瑕疵或者迟延交货,当事人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提示当事人在存在履约障碍时,亦应尽量严格按约履行合同,避免因为存在履行瑕疵而导致无法行使第七十九条的免责权利。

免除责任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成功证明上述四项基本条件,也只可以主张免除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主张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在障碍消除以后要求其实际履行、要求重新谈判合同条款等。同时,如果这一不履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第七十九条的免责效力具有临时性,一旦障碍消除,当事人仍需继续履行合同。随之而来的,当事人必须尽到及时努力地消除障碍的义务。

建 议

对于国际货物贸易商而言,获取商业利益、避免商业风险是始终的追求。为应对疫情背景下的商业风险,最理智的做法是在合同文本中针对相关风险作出特别约定,比如在免责条款中采用“疫情”“瘟疫”“流行病”“传染病”等明确的措辞。另外假如当事人在遭遇到履行障碍时存在履约瑕疵,也无法免除责任,因此当事人要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为履约瑕疵丧失免责的权利。而针对已经发生的商业纠纷,要注意及时沟通,保存证据,充分了解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政策,利用《销售公约》的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