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商事仲裁与法院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2021-08-16 11:24:56 来源:​武汉仲裁委员会PPP仲裁 作者:杨玉洁 -标准+

商事仲裁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与争议金额和当事人约定有关。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不同,且仲裁规则存在不断更新的情况,具体规则的适用还须根据当事人约定了哪一个仲裁机构甚至该仲裁机构的哪个仲裁规则版本确定。但无论适用哪个仲裁规则,都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仲裁规则的规定。

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指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若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若当事人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但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未约定适用普通程序,但约定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则适用普通程序;若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程序,但却约定了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则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则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述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编辑:买园园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