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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对证人证言的新规会如何影响伦敦仲裁?

2021-07-19 10:51:39 来源:环中商事仲裁 作者: -标准+

导言

一直以来,英国以其公正、透明、支持仲裁的司法体系,使得伦敦成为国际知名的仲裁地。而证人证言作为英美法与国际仲裁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往往在案件中起到核心作用。尽管如此,英国法下对证人证言规则的批判屡见不鲜,批判的理由多集中于可信度低、过于律师化、繁琐耗时的交叉盘问等。2021年4月6日,英国法院针对证人证词颁布新规57AC号实务指引(Practice Direction 57AC),或将对伦敦仲裁产生深远影响。

2021年6月8日,英国王室法律顾问David Lewis和Andrew Dinsmore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发布的文章[i]中,介绍了57AC号实务指引,探讨了该指引如何改变英国法院处理证人证言的方式,以及其对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的案件有哪些潜在影响等。

01.英国诉讼中证人证词的新规

2021年4月6日,随着57AC号实务指引的生效,英国商事与财产法院针对律师和证人如何对待证人证言作出了重大改变。

随着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的施行,证人证词在英国法院成为规范。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书面证人证词的目的是为了节省开庭时间,确保证人能提供的证言更为准确,而不是取决于他们在出庭压力下回忆事实的能力。

但其结果却使得证人证词变得:(1)由律师过度主导;(2)成为证词代理意见的手段,证人通过其对大量关键文件进行评论(通常会详细引用这些文件);(3)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篇幅越来越长;(4)费用也越来越高。正如Geoffrey Vos 爵士所说:

“证人证词变得篇幅巨大而昂贵,且不集中于有争议的主要证据点,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广泛地覆盖双方关系的整个历史。它们由律师起草,常常与证人的确切言辞相去甚远。”

由于律师经常提及证人不明其意的词汇,交叉盘问有可能演变为一场关于哪个证人最能记住其大量证词内容的竞赛。57AC号实务指引旨在解决与庭审证人证词相关的如下问题:

1、庭审证人证词的目的是以书面形式列出事实证人在获准提供口头证词(第2.1段)的情况下会提供的主要证据;

2、为使得法院和当事人知晓一方所依赖的证据,庭审证人证词的作用尤为重要(第2.2段);

3、庭审证人证词必须仅包含(第3.1段):


1)在审判时需由证人证明的关于一项或多项待决事实问题的证据;2)在相关证人获准当庭提供口头证词时,该证人将被相关当事人要求提供的证词,以及该证人将被允许提供的证词;

4、庭审证人证词必须仅列出该名证人本人所知的有关事实,并必须指出该名证人为提供其庭审证人证词而提及的文件(如有)(第 3.2 段);

5、证人不仅须保证陈述事实,也须签署 “守法声明”,清楚表明庭审证人证词仅包含其本人所知悉的事实(第4.1段);

6、法律代表也必须签署符合57AC号实务指引的“守法声明”(第4.3段);

7、如果有违法情况,法院有权作出广泛的制裁措施,包括不允许当事人依赖证人证言,或剔除部分或全部证人证词(第5.1-5.2段)。

57AC号实务指引使得证人证词的准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在57AC号实务指引之前,律师可能会花费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仔细审查披露的信息,拼凑出一份证词,通常还会针对他们认为的弱点给出答案。这一切都可能发生在证人参与之前。证人介入后将审查、修改并签署证人证词。

2、在57AC号实务指引施行之后,这一过程将更加由证人主导;首先是对证人进行采访和/或问卷调查,试图引出证人自己的话,很像口头直接讯问。律师现在的工作是将这些答案整合成证人自己的语言,随后,草稿多次反复于证人和律师之间,直到其成为证人将口头表述的内容。

3、至于内容,相较于此前通过引用数百页的证据涵盖案件的各个方面,可谓是庞然大物的证词,现在的证词仅限于证人希望作为事实证据提供的内容。在商事法庭,其篇幅应不超过30页。在我们看来,这一变化值得欢迎,它力求确保向法庭提供最接近于口头作证主要证据的证词。法官不太需要通过交叉盘问来辨析证人的真实证据。早期经验表明,这缩短了证人证词的篇幅,并降低了起草证词的成本。

然而,基于文件起草证词稿的做法可能不会消失。现在,采用的方式可能是庭审时使用的框架文件的一部分,更适合提交,但也再次受到页数限制(商事法庭为50页)。

02.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直到该最新发展前,伦敦商事诉讼和仲裁中对待证人证词的做法大体相同。英国法院关于证人证词的重大转变则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一法律变化将对以伦敦为仲裁地的仲裁产生什么影响?

伦敦仲裁和诉讼之间的联系在于依据1996年仲裁法向英国法院提出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Baker J(其主持了促成57AC号实务指引的工作组)此前曾在Orascom TMT Investments SARL 诉VEON Ltd和Exportadora de Sal S.A de C.V 诉Corretaje Maritimo Sud-America no Inc.案中表明立场,试图限制由律师过度主导的证人证言。

就仲裁本身而言,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已率先采取行动,并在其2021年条款的附录4第2段中采用了与57AC号实务指引类似的方法,适用于2021年5月1日之后开始的仲裁案件。

虽然伦敦其他主要的仲裁机构赋予仲裁庭把控证人证言的权力,但对于如何正确处理证人证言的内容,机构却没有提供真正的指引:

1、《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年)在《紧急程序规则》(附录六,第3(4)条)下,赋予仲裁庭中限制书面证据篇幅和范围的权力,并“为避免重复并持续聚焦于关键争议点”,提出类似的广泛建议,作为可能适用的案件管理技巧(附录四,第(e)段),但没有任何内容明确规定准备此类证词的正确做法;

2、《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2020年)赋予仲裁庭决定此类证词方式、形式和限制的权力(第20.4条),但同样地,对于通常应如何正确准备证词没有提供任何指导;

3、《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2020年)第4(5)(b)条(本条内容与2010年的版本一致)指出,证人证词应包含“对事实的完整详细描述以及关于这些事实的信息来源,使其足以作为就争议事项提供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应同时提供证人所依赖但尚未提交的文件。”

有观点认为:与57AC号实务指引试图引导的方向相反,IBA规则邀请当事人提供更全面叙事陈述。即便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已经正确地认识到:最佳做法需要“采用证人实际使用的话”、“【不】巧妙地处理证据,使之与法律论点或概念完全吻合”、“证词仅限于证人直接知道的事件”以及“【不】让证人对案件中的每份文件作出评论或解释。”

03.结论

我们认为,57AC号实务指引将对英国法庭中证人证言的处理方法和内容产生巨大而积极的影响。LMAA已经跟随法院的步伐作出改革。其他机构是否会效仿还有待观察。一方面,可以利用仲裁中经协商一致即可适用程序的基础,当事各方有权自行决定其提交证词的方式;另一方面,随着机构规则的程序日益成文化,增加与57AC号实务指引类似的规定也有的放矢。虽然ICC和LCIA规则下已经形成采取相同做法的趋势,但我们认为,这些机构应考虑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与57AC号实务指引类似的条款(即使其规范性较低),而IBA也需要有效考虑类似的指导。这样一来,即使未在客户的证人证词中提供整个案件和论据,任何一方也不会感觉处于不利地位。在我们看来,此举对于调整伦敦争议解决格局中证人证言的使用方法又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案例评析

英国法院最初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供证人证词的意图是鼓励当事人之间“公开底牌”,如此,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即能确定当事人的证据,理论上可以节省询问证人的时间,提升专家证言的质量,提高交叉盘问的效率[ii]。

但书面的证人证词会增加庭前阶段的时间和费用,而且由于目前证人证词并不局限于主要的事实争议点,法庭或仲裁庭在阅读证词上也耗时过长。此外,人的记忆是可塑的,会在事件发生后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正如证人证言工作组在其2019年12月所发布报告[iii]中的批判,目前的证人证词通过大量草稿形成,对证人证词的修饰事实上可能侵蚀证人的记忆,使最终呈现的证人证言不再可靠。因此,对目前证人证词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准备证人证词耗时长、费用高;另一方面是准备证人证词将影响证人记忆的准确性。

目前英国法院已对证人证言的做法进行改革,那么以伦敦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是否应同样适用这项改革?

初看之下,英国这一证据规则的变化与准备用于仲裁程序的证人证词没有多大关系。因为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英国法庭的改革并不直接适用于英国的仲裁,而仲裁庭有权决定所有程序和证据事项(第34(1)条),但仲裁庭也可以决定是否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第34(2)(f)条)。因此,国际仲裁案件的参与者还是应当重视证人证言的准备工作,有必要了解英国法庭程序下的新规则[iv]。

另外,近些年来,国际仲裁中,证人证言的准备工作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当事人却很难在庭审时最大程度地发挥证人证言的证据价值。这一点在《布拉格规则》[v]的文本中也所体现。《布拉格规则》对证人证言的普遍处理方法作了重大修改。虽然在《布拉格规则》仲裁中仍然会使用证词,但根据《规则》规定的调查方法,仲裁庭自己将在庭上对证言进行检验。

而ICC的相关问卷也表示,许多仲裁员和律师对目前使用证人证词的方式并不满意。常见的批评包括不当使用证人证言为当事人辩论、在有关证人的背景资料中加入无关材料、以及过度重复书面证据。显然,许多仲裁员赞成改变现有方式,在国际仲裁中更有限、更有针对性地使用证人证据[vi]。

针对证人的记忆问题,ICC的研究报告《国际仲裁中事实证人记忆的准确性》指出[vii],在刑事案件中避免记忆失真十分重要。目前对证人及其证言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中。但国际仲裁不同于刑事案件,国际仲裁中的争议通常不会集中在某一重要事件而是各方之间长期的互动,证明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的系争事实也不是事实证人提供证言的唯一目的。因此,虽然准备证词会影响证人的记忆,但这并不必然会影响仲裁案件的结果。也就是说,在57AC号实务指引出台后,如果证人在准备证人证词时得到了法律建议,律师需要更多地向证人解释其证词的目的和内容。

与此同时,如ICC报告所言,英国的此次改革促使全球范围内的人们更为关注应当如何准备证人证词。因此,鉴于简化证人证词将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在此方面,国际仲裁界可能会更为自发地采取类似于英国新规中的方法。但,具体仲裁庭是否愿意主动适用又将如何适用这一新方法,仍有待观察。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参考文献


David Lewis QC, Andrew Dinsmore, Will London-Seated Arbitration Follow the English Courts’Approach to Witness Statements?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1/06/08/will-london-seated-arbitration-follow-the-english-courts-approach-to-witness-statements/Alex Leitch, Jack Thorne & Jonathan Robb,Practice Direction 57AC: Combatting ‘Over-Lawyered’ Witness Statements, http://Paul Hastings LLP - Practice Direction 57AC: Combatting ‘Over-Lawyered’ Witness Statements/Report of the Witness Evidence Working Group,Factual Witness Evidence in Trials before the Business & Property Courts, http://www.judiciary.uk/wp-content/uploads/2019/12/Witness-statement-working-group-Final-Report-1-1.pdf/Vanessa Naish, Rebecca Warder, A new direction for witness evidence in arbitration?http://arbitrationblog.practicallaw.com/a-new-direction-for-witness-evidence-in-arbitration/指《关于国际仲裁程序高效进行的规则》(Rules on the Efficient Conduct of Proceeding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见尾注iv。ICC Commission Report, The Accuracy of Fact Witness Memory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ttp://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20/11/icc-arbitration-adr-commission-report-on-accuracy-fact-witness-memory-international-arbitration-english-version.pdf/见尾注iv。

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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