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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况发布

​贸仲裁决成为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重要数据来源

2021-07-06 16:40:50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张维 -标准+

图为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的适用作专题报告。 (贸仲供图)

□ 本报记者 张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88年在中国生效落地,已有30多年。

这30多年来,《公约》在中国仲裁领域的适用情况究竟如何,随着近日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召开而揭开谜底。

在上述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公布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的适用”。

报告显示,自1988年起至今,贸仲已经审结了数百起适用《公约》的案件。由于贸仲的仲裁裁决对于开展《公约》适用情况的研究具有良好的价值和较强的代表性,贸仲长期以来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的报告工作,也是唯一向美国佩斯大学的《公约》数据库提供案例的中国仲裁机构。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频繁

由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公约》,旨在建立一个现代、统一而公正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制度,提升法律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经过40多年的发展,《公约》已成为国际商事法律核心公约之一,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中国于198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正式参加《公约》的核准书,《公约》自1988年起在中国生效。一方面,《公约》成为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公约》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和合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对于《公约》的大量运用和研究,也为《公约》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国作为《公约》在本国生效的第一批缔约国之一,其解释和适用《公约》的状况在世界上备受关注。

王承杰说,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仲裁以契约性为核心,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灵活性。这与同样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石,以中立、平衡为特点的《公约》有着天然的和谐衔接。联合国贸法会在致力于推动以《公约》为主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同时,一贯极其注重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非常频繁,仲裁的发展和《公约》的适用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中国的商事仲裁始于1956年贸仲设立。经过65年的发展,商事仲裁在中国呈现出规模不断壮大、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的趋势。现如今,中国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数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仅2020年一年,中国259家仲裁机构共处理案件约40万件,标的总额约为人民币7200亿元。2020年,贸仲受理案件3615件,争议金额达人民币1121亿元,其中一般货物买卖纠纷508件,占比14%。

贸仲适用最多积累丰富经验

作为中国设立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贸仲在涉外仲裁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丰富经验,仲裁员和裁决的国际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在国内外也广受认可。

“可以说,贸仲既是《公约》在全球发展的见证者,也是推进《公约》在中国适用的践行者。在中国,大多数适用《公约》的仲裁案件均在贸仲进行。”《报告》说。

早在《公约》对中国生效的第一年即1988年,贸仲就开始了对《公约》相关案件的审理。贸仲长期以来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的报告工作。《公约》数据库显示,1988年到2001年就已收录贸仲审结的关于《公约》的案例224件。从2002年到2020年,贸仲结案裁决库中统计的有关《公约》的裁决有553件。

“30余年来,贸仲在适用和解释《公约》方面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贸仲的实践对于《公约》的适用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王承杰说。

贸仲为此也分享了在审理《公约》案件中的一些经验。

首先就是《公约》的适用问题。《公约》的自动适用原则在贸仲的裁决中得到了坚持和贯彻,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涉《公约》适用案件都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第(a)项所列的营业地标准自动适用《公约》。在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时,绝大多数仲裁庭也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优先适用《公约》,体现了中国尊重国际条约的立法和裁判精神,事实上实现了《公约》在更广范围内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约》并非争议的可适用法时,贸仲仲裁庭也会根据个案需要,参照引用《公约》条文来处理问题。《贸仲仲裁规则(2015版)》第49条明确给予这种做法以依据。

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公约》作为一部国际普适性的统一合同法律,未对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贸仲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会根据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的形式、订立过程以及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要素,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和说明。“这种做法更好地体现了契约精神,同时适应中国的司法审查,提高了裁决的可执行性。”《报告》说。

在合同的履行问题上,合同方在履行中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是适用《公约》审理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从基本面看来,贸仲仲裁庭对于“根本违约”这一概念的理解和把握都很准确,并据此很好地解决了由此引发的合同解除和解除后果问题。同时,通过《公约》第74条确立的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第75、76条分别规制的替代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算法以及第77条规定的减损义务要求,贸仲裁决在个案中公平、适当地处理了因合同履行不当而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

在电子数据的有关问题上,《公约》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贸仲所进行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注意到了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与订立阶段对于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的广泛使用。在贸仲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庭普遍尊重了在商业实践中广泛使用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合同以及保存证据的商业习惯。而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仲裁庭通常会判断发出者的身份、来源的可靠性和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等因素,同时对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其他关联证据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采信。

探索相关判例的透明与分享

王承杰表示,未来,贸仲还将继续秉持和发扬推动法律融合统一、广泛合作交流的国际精神,在以下方面开展《公约》相关工作:

进一步提升适用《公约》的审理水平。一方面,就《公约》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加强仲裁员有关培训,加深对《公约》的理解和把握能力。另一方面,注意研判新冠疫情引发的相关产品进出口有关法律问题,加强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产业变革新形势新发展的关注,提升对于碳中和等绿色经济系列前沿问题的认识,以提前做好相关适用《公约》审理的应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积极稳妥发展。

进一步探索《公约》相关判例的透明与分享。当下,相关判例和裁决的研究是推进《公约》完善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仲裁国际化发展的强烈呼声,贸仲也将就此展开有益探索,尝试以数字图书馆等方式分享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在坚守仲裁保密性的同时,为仲裁的透明度和裁判的统一性作出贡献。

进一步推进《公约》的全球广泛适用。“一带一路”建设中,进一步扩大《公约》成员方的机遇显而易见。贸仲一直以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2019年专门发起倡议,与40余家国内外仲裁机构共同达成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未来,贸仲也将利用这一平台优势,合作推动《公约》在“一带一路”的进一步推广适用。

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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