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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的适用

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上的专题报告

2021-07-01 11:30:32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者: -标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承杰

(2021年6月25日 北京)

尊敬的安娜秘书长,

尊敬的卢鹏起副会长,

尊敬的帕利塔·科霍纳(Palitha KOHONA)大使,

尊敬的李詠箑司长,

各位嘉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上午好!

首先,很荣幸与各界专家、同仁相聚北京,与来自全球的朋友相约互联网,共同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40周年。在此,我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再次向与会的所有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

正如此前安娜秘书长和卢鹏起副会长在致辞中所讲,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从通过直到今天,宗旨就在于建立一个现代、统一而公正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制度,提升法律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经过40年的发展,《公约》已成为国际商事法律核心公约之一,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中国于198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正式参加《公约》的核准书,《公约》自1988年起在中国生效。一方面,《公约》成为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30余年来,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大体量的国际贸易有关争议受益于《公约》,得到了公正合理的解决。另一方面,《公约》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和合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中国对于《公约》的大量运用和研究,也为《公约》的进一步发展积攒了丰富经验。中国作为《公约》在本国生效的第一批缔约国之一,其解释和适用《公约》的状况在世界上倍受关注。

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仲裁以契约性为核心,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灵活性。这与同样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石,以中立、平衡为特点的《公约》有着天然的和谐衔接。联合国贸法会在致力于推动以《公约》为主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同时,一贯极其注重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非常频繁,仲裁的发展和《公约》的适用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中国的商事仲裁始于1956年贸仲设立。经过65年的发展,商事仲裁在中国呈现出规模不断壮大、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的趋势。现如今,中国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数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仅2020年一年,中国259家仲裁机构共处理案件约40万件,标的总额约为人民币7200亿元。2020年,贸仲受理案件3615件,争议金额达人民币1121亿元,其中一般货物买卖纠纷508件,占比14%。

作为中国设立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贸仲在涉外仲裁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丰富经验,仲裁员和裁决的国际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在国内外也广受认可。可以说,贸仲既是《公约》在全球发展的见证者,也是推进《公约》在中国适用的践行者。在中国,大多数适用《公约》的仲裁案件均在贸仲进行。早在《公约》对中国生效的第一年即1988年,贸仲就开始了对《公约》相关案件的审理。自1988年起至今,贸仲已经审结了数百起适用《公约》的案件。由于贸仲的仲裁裁决对于开展《公约》适用情况的研究具有良好的价值和较强的代表性,贸仲长期以来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的报告工作,也是唯一向美国佩斯大学(Pace University)的《公约》数据库提供案例的中国仲裁机构。《公约》数据库显示,1988年到2001年就已收录贸仲审结的关于《公约》的案例224件。从2002年到2020年,贸仲结案裁决库中统计的有关《公约》的裁决有553件。可以说,30余年来,贸仲在适用和解释《公约》方面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贸仲的实践对于《公约》的适用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长期的案件管理经验中,我们注意到,贸仲仲裁庭在审理《公约》案件中有如下几方面的重点问题,向大家报告和讨论:

一是《公约》的适用问题。首先,《公约》的自动适用原则在贸仲的裁决中得到了坚持和贯彻,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涉《公约》适用案件都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第(a)项所列的营业地标准自动适用《公约》。其次,在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时,绝大多数仲裁庭也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优先适用《公约》,体现了中国尊重国际条约的立法和裁判精神,事实上实现了《公约》在更广范围内的适用。第三,在《公约》并非争议的可适用法时,贸仲仲裁庭也会根据个案需要,参照引用《公约》条文来处理问题。《贸仲仲裁规则(2015版)》第49条明确给予这种做法以依据,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最后,贸仲的裁判实践也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仲裁庭对于当事人约定适用、排除适用或部分排除适用的约定都在裁决中进行了良好、恰当的体现。这与安娜秘书长在致辞中对公约精神的总结不谋而合。

二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公约》作为一部国际普适性的统一合同法律,未对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贸仲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会根据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的形式、订立过程、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要素,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和说明。这种做法更好地体现了契约精神,同时适应中国的司法审查,提高了裁决的可执行性。

三是合同的履行问题。合同方在履行中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是适用《公约》审理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从基本面看来,贸仲仲裁庭对于“根本违约”这一概念的理解和把握都很准确,并据此很好地解决了由此引发的合同解除和解除后果问题。同时,通过《公约》第74条确立的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第75、76条分别规制的替代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算法、以及第77条规定的减损义务要求,贸仲裁决在个案中公平、适当地处理了因合同履行不当而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贸仲仲裁庭对于《公约》赔偿体系的阐述,与贸法会2016年《判例法摘要汇编》的表述也保持了基本一致。

四是电子数据的有关问题。《公约》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贸仲所进行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注意到了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与订立阶段对于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的广泛使用。在贸仲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庭普遍尊重了在商业实践中广泛使用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合同以及保存证据的商业习惯。而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仲裁庭通常会判断发出者的身份、来源的可靠性和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等因素,同时对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其他关联证据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采信。提及这个问题,也是如同安娜秘书长提到的,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对电子平台交易的形式和种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证据认定、审理方式等等一系列问题带来重大变革,那么,如何运用《公约》更好地解决这些新问题,也是我们争议解决共同体必须要审慎思考的。当然,在我们接下来的会议中,会用一个专题来进行讨论,期待各位专家能碰撞出精彩火花。

各位朋友,各位同仁!

中国孔子有云:“四十而不惑”。对于这句话,通说理解是人在40岁的时候,对于自己和人生的样貌和发展都有了更准确的把握,对于自然和社会的本质和规律也力图开启更广泛的认识。我认为,这句话同样表达了上下求索,不息于学的愿望和精神,这也是《公约》不断前行、为建立更好的国际经贸秩序而一直在路上的精神。

借用同等的精神,在2013年开始,贸仲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开展了“《公约》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这一课题研究。此次,值《公约》通过40周年这一深具纪念意义的时刻,我们再次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立课题组,对《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开展全面研究,以中文50万字的篇幅形成了“《公约》在中国仲裁的适用”一书。

未来,贸仲还将继续秉持和发扬推动法律融合统一、广泛合作交流的国际精神,在以下方面开展《公约》相关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升适用《公约》的审理水平。一方面,就《公约》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加强仲裁员有关培训,加深对《公约》的理解和把握能力。另一方面,注意研判新冠疫情引发的相关产品进出口有关法律问题,加强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产业变革新形势新发展的关注,提升对于碳中和等绿色经济系列前沿问题的认识,以提前做好相关适用《公约》审理的应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积极稳妥发展。二是进一步探索《公约》相关判例的透明与分享。当下,相关判例和裁决的研究是推进《公约》完善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仲裁国际化发展的强烈呼声,贸仲也将就此展开有益探索,尝试以数字图书馆等方式分享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坚守仲裁保密性的同时,为仲裁的透明度和裁判的统一性再做贡献。

三是进一步推进《公约》的全球广泛适用。正如安娜秘书长所说,“一带一路”建设中,进一步扩大《公约》成员方的机遇显而易见。贸仲一直以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2019年专门发起倡议,与40余家国内外仲裁机构共同达成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未来,贸仲也将利用这一平台优势,合作推动《公约》在“一带一路”的进一步推广适用。

各位朋友,各位同仁!

40年,《公约》已经超越一部实体法律而存在,它更代表着人类紧密联结、携手面对明天的希望。贸仲愿与国际各界一道,携手并肩,砥砺前行,共同推进《公约》的完善,共同推动国际仲裁的进步,共同打破国际经贸体制的尚存藩篱,共同努力实现人类的稳定繁荣发展!

谢谢大家!

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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