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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2021年仲裁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1-06-10 11:04:17 来源:临时仲裁ADA 作者:张振安 -标准+

2020年8月5日,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Australi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CICA)发布了其征求意见稿,对于其仲裁规则修改征询公众意见,此后正式规则于2021年4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修改旨在于使ACICA规则与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同时也包括了一些程序创新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版规则:点击阅读原文)。主要变化如下:

一、吸纳了IBA有关国际仲裁方面的所有指引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第一家将IBA的指引(软法)在仲裁规则中直接引用的仲裁机构,尽管并非强制性适用,但是对于这些指引在案仲裁程序中的直接适用提供了规则依据,因此,也强化了这些指引在国际仲裁的普遍适用。这些指引(软法)国际仲裁案件的适用通常主要是仲裁庭通过与各方当事人协商之后,在程序令中明确是否适用哪个指引、以及如何适用等,特别是在有多项选择时,例如,在取证规则方面有《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英美法系)和《布拉格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大陆法系)等,因此,仲裁规则对取证规则有了明确规定之后,当事人选择其他规则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可能该仲裁规则也是充分考虑到仲裁程序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进行明确,也避免了当事人和仲裁庭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就有关这些软法适用存在的争议。

具体规定如下:

9.2 Each party shall use its best endeavours to ensure that its legal representatives compl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Guidelines on Party Representation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the version current at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9.2 每一方当事人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其法律代理人遵守仲裁开始时现行有效版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当事人代理指引》。

12.4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s 12.3, 13.2, 16.8, 17.12, 20.3, 21.1 and 22.4, ACICA, the Arbitral Tribunal and the parties may have regard to 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the version current at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12.4 就第12.3条、第13.2条、第16.8条、第17.12条、第20.3条、第21.1条和第22.4条而言,ACICA、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可以参考仲裁开始时现行有效版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

35.2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have regard to, but is not bound to apply, 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the version current at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35.2 仲裁庭应当考虑,并不一定必须适用,仲裁开始时现行有效版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二、合并仲裁和多合同仲裁的适用范围的扩张

《2021仲裁规则》在仲裁案件合并方面采取了更为宽泛的标准,其核心是有关仲裁协议的兼容性问题,由此使得各仲裁案可以因为合同的关联性而进行合并。

1、合并仲裁

第16条(合并仲裁)规定,若发生以下情况,ACICA可以将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为一个仲裁:

1.各方当事人同意合并;

2.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或者

3.仲裁中的请求是根据一个以上的仲裁协议提出的,在这两个或所有这些仲裁中都存在的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所主张的救济权是针对同一笔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进行,或由同一笔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而产生,而ACICA认为各仲裁协议是兼容的。

此外,依照新的第6.4条,合并仲裁的请求可在仲裁请求中提出,也可依照第16条稍后提出。

依照第16.3条,合并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a)若适用,则为《仲裁规则》项下的申请合并的待决案件索引号;

(b)仲裁各方当事人、其代理人和在仲裁中得到确认或任命的任何仲裁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

(c)合并仲裁的请求;

(d)引发仲裁案件合并的仲裁协议副本;

(e)引发合并请求或与之相关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或对其的援引;

(f)关于支持合并请求的事实陈述,包括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合并仲裁的证据(如适用);

(g)争议点;

(h)支持合并请求的法律论点;

(i)任何影响仲裁合并的强制性规定的细节;

(j)在每个仲裁案件中的仲裁请求或救济请求;

(k)对仲裁庭的组成的评论(若合并请求获批),包括是否保留已经指定或确认的任何仲裁员的任命;以及

(l)对于合并请求书的各副本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任何证据展示已经或正在同时通过所有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所有其他当事人和任何已确认或任命的仲裁员的确认。

第16.4条和第16.5条还指出,ACICA可能会视情况变更以上任何要求。如果非请求当事人或任何确认或任命的仲裁员被要求对合并请求提供意见,则该等意见可包括但不限于对上述要求的(a)至(j)部分的内容的评论、依照(k)部分的评论的回应、以及对于评论的各副本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任何证据展示已经或正在同时通过所有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所有其他当事人和任何已确认或任命的仲裁员的确认。

这部分修订的意义较为深远。例如,新规则允许将涉及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数个仲裁进行合并,而这类项目中,项目的延误和工程瑕疵可能对同时施工的多个承包商同时引发有关合同履行和责任承担的共同争议,而这种合并将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费用、避免不同仲裁庭的裁决冲突。然而,在另一方当事人面这也是对商事合同和仲裁协议的严格相对性的背离,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应充分考虑该修订。然而,该部分内容的适用也存在一系列条件,如各仲裁中需要存在的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而且需要ACICA认为各仲裁协议具有兼容性才可以,具体如何操作尚不确定,而且在ACICA认定各仲裁协议具有兼容性方面也可能产生争议,而且对于ACICA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进一步的异议仍尚不可知。

2、多合同仲裁

《2021仲裁规则》还给出了简化多合同仲裁的方法。新的第18条(多合同单一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复合仲裁通知,就多份合同下的争议通过一份仲裁通知书提起单一仲裁,其条件是当事人需要在仲裁通知中向ACICA申请处理仲裁合并的门槛问题,并指出并提供其所援引的每份合同和仲裁协议的副本。若ACICA驳回合并仲裁申请,则申请人应针对尚未合并的每个仲裁案件提出单独的仲裁通知,并分别支付各案的注册费。

由于多合同仲裁可能存在隐患,第18.4条特别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在其有权弃权的范围内,对仲裁庭在合并后的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决的有效性和/或执行的任何异议权都进行弃权。

3、平行程序

此外,新的第19条(平行程序)规定,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可对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进行处理,而若关联仲裁案件的每个仲裁中仲裁庭成员都相同,且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则仲裁庭可以行使案件管理权以同时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也可以中止其中一个仲裁案件的审理。此外,ACICA也可对案件管理费和仲裁庭费用进行相应调整。由此,仲裁庭可在节省时间和费用的情况下来对关联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和调解

原第21条(新第25条总则)要求仲裁庭组庭后应尽快与当事人讨论使用其他技术促成争议解决的可能性,可以。《2021仲裁规则》则对此权限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规定该等促成争议解决的其他技术包括调解和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

与此相对应的是,根据新的第55条(替代性争议解决),仲裁庭必须与当事人讨论使用调解或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可能性,以促使争议得到快速、高效和公平地解决。此外,当事人可申请中止仲裁程序,以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条款进行调解或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由此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以待调解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而当事人甚至可以选择任命其仲裁员担任调解员。然而,该制度不得被滥用,仲裁程序可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恢复。

若进行调解,则调解应根据当时有效的《ACICA调解规则》进行,尽管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当事人可以选择任命其仲裁员担任调解员,但该部分内容最终并未被《2021仲裁规则》采纳。

四、早期驳回规定

《2021仲裁规则》中新的第25.7条规定,仲裁庭有权作出裁决,对某仲裁请求、抗辩、或反请求进行早期驳回。

该规定增强了ACICA规则项下的仲裁庭的权力。

五、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

根据新的第54条(第三方资助),当事人有义务披露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并且在披露第三方资助安排的任何变化方面负有持续的义务。对此,仲裁庭有权指令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披露第三方资助者的存在和身份(若存在)。该部分内容并未要求当事人披露资助安排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六、裁决作出的期限

根据新规定的第39.3条(仲裁程序审结),在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更短期限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在以下期限中的较短期限内作出裁决:(1)案件档案移交仲裁庭之日起9个月内,或(2)仲裁庭宣布案件审理结束之日起3个月。

ACICA可在仲裁庭提出附带说理的请求之后,或者若ACICA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延长以上提到的各期限。

七、仲裁费用

《2021仲裁规则》对仲裁庭和ACICA就费用预付和费用的决定方面有所创新。新的第48条(仲裁费用)中罗列了仲裁费用构成项目的详细清单,第49条(费用预付)、第50条(ACICA对仲裁费用的决定)、以及第51条(仲裁庭对仲裁费用的决定)则详细规定了费用的预付以及ACICA和仲裁庭对费用问题的决定。

《2021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在仲裁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做出费用决定,而且一般默认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但仲裁庭也可能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费用分摊。

此外,根据新的第49条(费用预付),仲裁庭需不时向ACICA确认ACICA是否持有必要的仲裁预付费用,此后才得继续进行仲裁。若ACICA指令支付的任何仲裁预付费用未得到全部或部分支付,则仲裁庭可在与ACICA进行磋商之后,指令中止或终止整个仲裁案件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此外,仲裁庭对于仲裁裁决的解释、更正或完成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八、仲裁电子化

1、虚拟听证会

为应对新冠疫情对仲裁造成的影响,《2021仲裁规则》在文本中的各处明确允许仲裁庭以虚拟形式或以虚拟和现实的混合形式举行会议和听证会。此外,若仲裁庭举行虚拟听证会审理案件,将其地点应被视为在仲裁地进行(第27.2条)。

2、无纸化立案

ACICA原先规定,电子化立案的操作形式是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其专用的在线门户系统提交仲裁通知和答复。然而在此之外,《2021仲裁规则》第4.1条规定,仲裁通知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也可以通过“其他任何能提供发送记录的适当方式”发送,而在通知的地址方面,新规定指出根据当事人在先前交易中的惯例地址也可以作为通知的地址。

3、信息安全

此外,由于很多意识敏感信息是由电子方式发送的,《2021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仲裁庭可采取措施保护在仲裁中出示或交换的信息,并确保根据任何在仲裁中产生或交换的任何个人数据都已依照有关准据法进行适当处理和/或存储。

4、电子化签名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或ACICA另有指令,否则任何裁决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签署,和/或通过副本形式签署之后再汇总为一个总的文书。

九、其他修订

1、当事人与仲裁庭的通讯

《2021仲裁规则》新第5条规定,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所有书面通讯均应抄送ACICA秘书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提交给仲裁庭的所有文件或信息同时传达给另一方当事人,除非仲裁庭与当事人协商后另有指示。

2、秘书长的确认权

《2021仲裁规则》新第14条规定,若各方当事人已选定的仲裁员,或在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由两名仲裁员协商选定首席仲裁员,则若满足以下条件,(a)受提名人未披露任何有关其可用性、独立性或公正性的正当理由的情况,或(b)受提名人已披露有关其可用性、独立性或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则ACICA秘书长有权对选定进行确认。若秘书长确认提名,则应将该其确认向ACICA报告;若秘书长拒绝确认,则应将提名提交ACICA以进行确定。秘书长和ACICA均无义务就仲裁员的确认决定给出任何理由。

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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