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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最高法案例:申请人请求美元支付,仲裁庭裁决以叙利亚镑支付,是否超请求?

2021-06-09 14:08:56 来源: 采安律师事务所 作者: 采安仲裁团队 -标准+

导语

2021年4月8日,瑞士最高法院在Decision 4A_516/2020案中作出判决,驳回投资者撤销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申请。在该仲裁案中,尽管土耳其投资者要求以美元进行赔偿,但仲裁庭仍以叙利亚镑(SYP)作为赔偿货币。由于叙利亚镑的贬值,以叙利亚镑支付的金额只相当于美元裁决价值的21%(从约4200万美元降至约900万美元)。投资者以裁决超请求和违反公共政策原则为由对该裁决提出质疑,瑞士最高法院驳回了该申请。

案情简介

本案投资者为三位土耳其商人和其作为股东的一家土耳其公司。投资者在叙利亚东北部建立了两个水泥生产厂。2012年4月叙利亚政府失去对该地区的控制,投资者不得不放弃工厂的运营,工厂落入库尔德人手中。

叙利亚与土耳其双边投资协定(BIT)第3条要求东道国给予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的投资的待遇,以最有利的为准。叙利亚与意大利双边投资协定第4条要求东道国充分赔偿投资者因战争或类似事件造成的损失,无论东道国的责任如何。投资者根据叙利亚与土耳其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叙利亚与意大利双边投资协定上述规定,对叙利亚提起国际商会仲裁,请求获得相当于其在这些工厂中的股份价值的赔偿,并要求以美元支付赔偿金。国际商会仲裁庭于2020年8月作出裁决,命令叙利亚向投资者支付约20亿叙利亚镑及利息。该裁决允许投资者要求按付款当天的叙利亚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以美元支付。由于叙利亚镑(SYP)在2012年和2020年之间对美元大幅贬值,以SYP支付的金额只相当于2012年裁决的美元价值的21%(从约4200万美元降至约900万美元)。

投资者根据瑞士国际私法第190(2)(c)和(e)条申请撤销裁决,认为:1、仲裁庭裁决以叙利亚镑而不是美元付款,裁决超出了请求内容(extra petita);2、该裁决违反了实质性的公共政策,因为裁决的赔偿金只值所受损失的一小部分。

瑞士最高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瑞士最高法院驳回了投资者的两个理由,并拒绝撤销裁决。

首先是公共政策问题,法院认为,没有既定的国际规则明确规定双边投资协定下的赔偿货币,以叙利亚镑作为赔偿金并不过分。法院还指出,投资者未能举证证明为什么必须以美元进行赔偿。更广泛地说,法院质疑投资者所依赖的关于征用的原则是否适用于因战争造成的资产损失的引发的双边投资协定索赔。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审查的关键是裁决金额是否与所造成的损失不成比例,以至于 “令人震惊地违背了 ”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虽然仲裁庭拒绝将裁决转换为美元意味着投资者不得不承担叙利亚镑 "惊人的通货膨胀 "的后果,而且叙利亚镑的投资价值比以美元确定的价值低了约79%,但有必要通盘考虑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投资者选择在叙利亚投资,因此接受了东道国的固有风险;叙利亚没有被追究错误行为的责任,但对武装冲突的特殊情况负有严格责任;由于过去十年持续不断的冲突,叙利亚处于极其困难的境地,被要求向投资者支付巨额款项将对其公共财政产生重大影响。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判给不相称的低额赔偿并没有 "令人震惊地违背 "公共政策。

其次是裁决超过请求内容问题。法院承认,从技术上讲,裁决以叙利亚镑支付是 "与仲裁请求内容不同"。然而,法院认为,投资者缺乏以该理由撤销裁决的合法利益,因为他们没有充分证明,如果在此基础上撤销裁决并将案件发回仲裁庭,他们将获得更有利的裁决。法院认为,即使撤销并发回仲裁庭,由于本案裁决并不违反公共政策,仲裁庭仍可能驳回基于美元的仲裁请求,并维持以叙利亚镑作出裁决。即使投资者以不同的货币提交新的仲裁请求,也看不出任何迹象表明投资者会得到更有利的裁决,特别是仲裁庭可能将货币风险归于投资者而不是国家的情况下。

法院顺便指出,裁决超过请求(extra petita)原则在国际仲裁程序中的适用可能不像在瑞士法院程序中那样严格。国际仲裁庭在确定裁决的货币方面可能比瑞士法院有更多的回旋余地,特别是在没有具体法律管辖的情况下。

采安分析

本案体现了瑞士最高院一贯的支持仲裁的司法立场。《瑞士国际私法》(PILA)第190(2)条明确列出申请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案涉及的是裁决超请求内容《瑞士国际私法》第190(2)(c)条),或者违反公共政策(《瑞士国际私法》第190(2)(e)条)这两个事由。瑞士最高院在本案的态度再次确认了成功撤销裁决所需满足的非常高的门槛,特别是以实质性公共政策和越权/额外请求为由。

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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