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贸仲江苏中心应邀参加“国际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员选定”线上英文研讨会

2021-04-21 11:12:14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作者: -标准+

2021年4月16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境内外十三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支持的“国际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员选定”线上英文研讨会成功举行。研讨会由贸仲仲裁员、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张玉林主任主持。

会议中,Nctm律师事务所合伙人Hermes Pazzaglini律师介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员选定在欧洲的实践。Herbert Smith Freehills律师事务所的Stella Hu律师分享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下基于对仲裁员独立性原则的考虑而在仲裁庭组成上的实践做法。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Wu Qian女士对SIAC仲裁员的聘任资格、SIAC规则下仲裁员选定程序及时间线做了详细介绍。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罗海律师结合跨境并购交易背景,对合同起草过程中争议解决条款设计要点进行了经验分享。

贸仲江苏中心李新雨女士以“国际投资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员选定”为题进行了发言。她首先介绍了贸仲2017投资仲裁规则与投资仲裁员名册,然后对该投资仲裁规则下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等制度特色进行了详细阐述。她表示,贸仲投资仲裁规则是中国内地第一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弥补了国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该规则借鉴了国际成熟经验,为在仲裁中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如,首席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主任应向双方推荐至少五名候选人,当事人可删除反对的人选后将剩余人选排序,主任再根据双方的选择顺序进行指定。这一制度设计,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同时提升了程序效率。又比如,为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庭的多数成员不得与当事人具有相同的国籍。最后,她还向大家介绍了贸仲江苏中心的基本情况,推荐了贸仲江苏中心示范仲裁条款,表达了贸仲江苏中心期待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的愿望。

本次会议还邀请了来自中国内地、马来西亚、印度、哈萨克斯坦和欧洲的多位专家和律师,结合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与行业背景,对商事合同起草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仲裁条款的设置、仲裁员选定等问题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分享。来自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多位专家对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与嘉宾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编辑:买园园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