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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聚焦大湾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港推动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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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9-04-09 12:15:42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安排》)。这是自1997年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


2019年4月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英文简称SCIA)在香港举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与粤港澳大湾区:新规则、新名册”研讨会,这是《安排》签署后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举办的聚焦国际仲裁的专业交流活动,深圳国际仲裁院来自阿曼、尼泊尔、尼日利亚、加纳、乌干达、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坦桑尼亚、罗马尼亚、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中国等近20个国家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150名仲裁员参与了培训交流。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沈四宝教授,副理事长、香港证监会前主席、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主席梁定邦资深大律师,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梁爱诗,理事、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主席王桂壎,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任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理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刘春华,理事、香港大学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Peter Malanczuk为仲裁员颁发聘书,副理事长、院长刘晓春主持了聘书颁发仪式。

梁爱诗理事代表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致欢迎词。她回顾了内地、香港两地司法协助的历史与发展。她说,深圳特区国际仲裁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内地与香港合作共建的产物,可以说是因香港而生、因香港而兴。作为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创立于1983年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具有鲜明的港澳特色,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来自港澳及境外,147名仲裁员来自港澳地区,港籍仲裁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参与审理了约1500多宗仲裁案件。创立36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解决了大量涉港澳的商事纠纷,推动建立了粤港澳商事调解仲裁联盟等合作平台,推动了粤港澳地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和中国的改革开放。梁爱诗理事还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颁布之际,推出了十大措施,将有力推动深港国际仲裁的深度合作与互动,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2月21日施行的新仲裁规则在国内外市场和业界备受瞩目,其中的“选择性复裁程序”获得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年度创新奖提名。刘晓春院长从“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出发,与到会的粤港澳大湾区专业人士和国内外仲裁员分享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3i”核心理念:独立(Independence)、公正(Impartiality)、创新(Innovation),并从“进一步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诚信仲裁原则落到实处”、“基于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回应市场需要”、“强化多元化、专业化、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措施”等四个方面解读了新规则的主要强化点和突破口。同时,刘晓春院长强调,两地《安排》出台后,无论是以内地还是以香港为仲裁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可更便利地跨境申请执行临时措施,这体现了两地法院对跨境仲裁的积极支持,有利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当事人更好地开展仲裁活动、维护合法权益。

梁定邦副理事长深入探讨了如何在内地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开展国际仲裁这一话题。他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与内地加强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2016年发布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是内地首个以《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为基础制订的程序指引。根据程序指引,仲裁当事人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充分反映深圳国际仲裁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同时兼顾跨境商贸仲裁国际化的特点。此外,依据程序指引第三条,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的,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地为香港,这对于加强深港合作,为“一带一路”、大湾区及亚太地区提供高端国际争议解决服务,打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在研讨会上,王桂壎理事代表理事会就仲裁员名册的更新作了说明;袁国强资深大律师, Peter Malanczuk教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磊教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千华教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希佳博士分别围绕投资仲裁、仲裁员在国际仲裁中应注意的事项、仲裁裁决跨境执行、香港和境外仲裁员如何在内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普通法与大陆法下的仲裁程序等问题发表了演讲。

沈四宝教授在会议总结时指出,中国仲裁事业正在蓬勃发展,中国ADR的发展不会亚于中国的经济、贸易在世界的地位。他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悠久历史、区位优势、法人治理结构、3i核心价值以及担负的社会责任等方面,分享了自己担任理事长的感受,提出了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展的期许。他说,新出台的两地《安排》是两地司法法律界密切合作的成果,也是两地法律界同仁向着更高目标前进的起点。他也期待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背景下,深圳国际仲裁院持续推动三地制度、机制和规则的互认、共生、衔接和融合,谱写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合作新篇章。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