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海南国际仲裁院将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并向社会公布财务预决算报告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 汇仲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9-02-22 16:28:25

有魄力!海南国际仲裁院将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并向社会公布财务预决算报告

2019年2月11日,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国际仲裁院 (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月17日,海南省司法厅以琼司通[2019]30号文印发了该《管理办法》全文。该《管理办法》参照了2012年11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结合海南省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新要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将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海南国际仲裁院成为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之后,国内第二家实行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

《管理办法》全文共三十条,言简意赅,亮点甚多。其中值得特别称赞的条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海南国际仲裁院的性质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海南国际仲裁院是社会公益性法定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独立运作。” 长期以来,业界对我国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性质多有探讨,但是由于各仲裁机构的历史条件和现状不同,一直难以形成共识。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提出了改革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指出“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具体管理方式进行探索改革,条件成熟、具有改革积极性的仲裁委员会可先行试点。”海南《管理办法》积极呼应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要求,明确海南国际仲裁院的性质具有法定性、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三大要素。

二、规定了海南国际仲裁院实行法人治理机制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海南国际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际上主要知名仲裁机构采取的通用机制,与我国仲裁机构传统采用的决策自我封闭、管理不够透明的机制相比,其理念更加开放先进,理应成为我国仲裁机构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验表明,该机制有利于确保仲裁机构决策权威性和国际公信力。海南国际仲裁院采纳这一机制,体现了海南在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的决心。

《管理办法》第五、六、八三条规定海南国际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由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在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设立仲裁员名册,审定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方面履行职责。理事会境外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规定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它是海南仲裁走向开放、包容、国际化的重要象征。

三、鼓励仲裁机构协助临时仲裁,促进临时仲裁在海南落地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海南国际仲裁院应当积极建立开放的对外合作机制,可以为境外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在境内开展仲裁活动提供仲裁庭审场所及配套设施、翻译及秘书人员,并可以提供一定的程序协助。但具体操作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条约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体现了海南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鼓励仲裁机构协助临时仲裁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临时仲裁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4月《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支持建立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份意见,为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探索开展临时仲裁提供了有益指导。

临时仲裁的最大特点是没有常设的仲裁机构全程管理仲裁程序。在仲裁申请人向仲裁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启动仲裁程序后,临时仲裁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借助于外部力量予以解决。例如,被申请人逾期不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或仲裁员逾期不能指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仲裁费用收取和拨付等。其中,确保临时仲裁庭能够适时适当地组成,是临时仲裁能否顺利展开的关键。

具体到海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海南国际仲裁院可以为境外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在境内开展仲裁活动提供仲裁庭审场所及配套设施、翻译及秘书人员,并可以提供一定的程序协助。尽管此处对“一定的程序协助”的含义未加解释,但从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与临时仲裁之间的协助关系角度看,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充任仲裁员指定机关(appointing authority)以协助临时仲裁,是没有悬念的。《管理办法》的此条规定,有利于促进临时仲裁在海南省的落地开花。从长远来看,自贸区临时仲裁要想取得成功,还有待于我国立法或司法机关明确临时仲裁裁决的籍属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强制执行力等问题,让当事人有信心、有力量在自贸区进行临时仲裁。

四、要求海南国际仲裁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南国际仲裁院应当将“经理事会审定的海南国际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 (决 )算报告”等资讯“在其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这是非常有魄力的一项规定。

我国仲裁机构有二百五十多家,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家仲裁机构将其财务预 (决 )算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容易知晓各仲裁机构每年受理和办结案件的数量、争议金额、案件类型、当事人构成、结案方式等基本情况,但各仲裁机构对于其自身的财务收支状况、仲裁员报酬支付标准和支付金额等则讳莫如深。财务报告的极度不透明常常引起外界对于仲裁机构是否为真正的非营利机构的疑虑。海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施行将大大增加海南国际仲裁院的财务透明度,公众对于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将在海南国际仲裁院得到实现,这无疑会有力地增强其仲裁的公信力。

仲裁机构是否敢于像海南国际仲裁院这样将其财务报告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是仲裁机构能否成为真正的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机构的试金石。我们对中国仲裁机构未来的改革和良性发展充满期待。

(撰稿:王生长 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