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许霆在法庭上
赵华 刘晓哲摄
法制网广州5月22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林晔晗 杜晓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许霆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广东高院在二审中并没有改变原判认定的事实,只是根据新调取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了涉案柜员机出现的具体故障及技术原因,印证了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法庭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如仅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法庭同时认为,许霆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具有特殊性:第一,无犯罪预谋;第二,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要小;第三,极具偶然性,类似情况难以复制和模仿,对许霆判处适度的刑罚就能够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法院认为,原判决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适当。所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与一审和重审不同,今天许霆一直表现得非常平静。庭审过程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当两位辩护律师都在庭上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时,许霆却作出了与辩护人截然不同的“答辩”。许霆表示,他要向银行和自动柜员机的运营商表示道歉。银行方面曾经给过他机会,但是他没有把握。
许霆说:“自己犯下的过错必须自己承担。自己现在只想弥补这个过错造成的损失,好好服刑,争取尽早出狱,重新开始生活。”
被押离法庭的一刹那,记者注意到,许霆的脸上有了一丝释怀的表情。

恶意取款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特征
二审审判长就许霆案有关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许霆案二审宣判后,记者就本案的有关热点问题在现场采访了本案二审的审判长刘锦平法官。
记者:辩护人申请对许霆取款的柜员机进行鉴定,法院为何没有采纳?
刘锦平:本案辩护人申请对柜员机作司法鉴定,是为了查明柜员机是否出了故障、出了什么故障及为何出现故障。根据目前的审理情况,我们认为已经没有必要对柜员机作鉴定了。第一,许霆及同案人郭安山对柜员机出现故障的事实均供认不讳;第二,根据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涉案柜员机《完整流水记录数据》等原始凭证,足以证实许霆在该柜员机上取款1000元而账户只扣1元、取款2000元账户只扣2元的事实,这与许霆、郭安山的供述相吻合;第三,就本案来说,只要能够证明柜员机确实出现了故障及何种故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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