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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订工作已进入专家论证阶段


发布时间: 2007-08-20 我要纠错 【字号 打印 【关闭】

法制网记者 张有义

  7月底,一场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专家研讨会召开,会议云集了国内著名行政法学者和国家赔偿法专家。

  据记者了解,国家赔偿法修订已被列入2007年立法规划。“本次专家研讨会是为国家赔偿法进一步修订,做理论准备。标志着这部法律的修订工作进入了专家论证阶段。”与会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告诉记者。

  据悉,此次研讨会涉及如下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这是其中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与会很多专家认为,对精神赔偿问题可适用民法规定的制度架构加以解决。

  关于赔偿范围,与会很多专家认为,应当突破目前这种仅限于对人身权与财产权予以赔偿的规定方法,将其拓展为对合法权益予以赔偿。有专家还提出了具体规定方法:首先,采取概括肯定、列举否定的规定方式;其次,以“合法权益”取代“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定。

  第二个热点问题是,国家赔偿法是否应当适用民事法律。有专家认为,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除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外,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这一点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异性。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除了规定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费用承担等特殊问题外,应当总括性地解决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的问题。即应当总结归纳突出国家责任的特点,予以明确规定,并用专门的条款规定适用民法规定,以确保本法律的稳定性、科学性和发展性。

  第三是赔偿归责,应当在违法归责的基础上,相应确立结果责任。无论是违法归责还是结果责任,都需要强调相当因果关系,即相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仅要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必须存在必然的或者相当的因果关系。

  有专家认为,“以违法作为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行为合法性的价值评判,限制了求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降低了国家赔偿的责任标准。违法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之单独要件,不是归责原则”。

  也有专家坚持认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多元化,这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国家赔偿法设置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制度,对于行政赔偿来说,基本上可以坚持以违法归责为主、以结果责任为辅的原则;对于刑事赔偿来说,归责原则要复杂许多,应当坚持以违法归责和结果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目前规定只对错拘、错捕、错判予以赔偿,这远远不够,对于合法拘留、批捕,后来在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形,应当考虑设置对合法拘留、批捕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机制。简而言之,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多元化,针对不同的阶段、尊重行事案件的本来规律,分别设置归责原则。至于“违法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之单独要件,不是归责原则”的理解,则是值得商榷的。

  第四是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民事赔偿确立与目前形势发展相适应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应着重规定其独特的机制和程序,而关于赔偿标准,可设相应的条款,原则上适用民事领域的相关标准。

  第五是赔偿程序,仍应规定确认程序,但不应将其作为请求赔偿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应当提倡法律解释学的正确运用,并进一步予以选择程序权利的规定。此外,在行政组织法层面应当强化行政主体权责统一的相关规范,将是否依法、合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纳入行政评价之中。

国家赔偿不应实行单一的归责原则

陈春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后,根据什么把赔偿责任归到国家身上,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根据,以客观发生的损害结果为根据,还是以该行为是否违法为根据,反映了国家的法律价值判断,此一判断不仅对赔偿责任的构成起决定作用,而且对国家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详细】

精神赔偿应该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陈春龙

  2005年,在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冤案平反昭雪后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国家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分歧最多、引起社会反响最大的问题,是佘祥林应否得到精神赔偿。

  从国家赔偿申请人佘祥林一方角度看,佘祥林蒙冤入狱,屈打成招,妻离子散,家破母亡,牵连无辜,身心俱碎,其造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损失,岂是仅按照羁押天数计算的二十几万元就能赔偿得了的!仅仅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不赔偿看似无形、实则在4009个日日夜夜形影不离地压抑在佘祥林本人及其亲属、压抑在善良无辜出具“良心证明”的邻县乡亲身上的沉重精神枷锁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是既不合人情,又不合法理的! >>>【详细】

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程序建议

杨建顺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0条、第30条、第32条分别规定了“依法确认”,作为实行国家赔偿的一种程序要件,体现了国家赔偿的法定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然而,对于有关“依法确认”的规定,人们的理解并不一致,实践中甚至存在被异化为申请赔偿的钳制程序的情形。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确认案件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第9条),应当确认违法的15种情形(第11条)等作出规定,对确认申请案件的受理、审理期限,立案标准,确认原审判、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等作出规定,较系统地架构了一套程序制度,为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提供了相应的程序保障,同时也设置了一种程序性限制 >>>【详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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