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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跳河溺亡成失主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 2007-11-28 我要纠错 【字号 打印 【关闭】

  今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17岁的周某在盗窃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殴打。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周某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出数米后,周某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过程中,颜某等人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颜某等三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

  对于这一案件的判决,笔者认为给人有一种荒唐的感觉。诚然,作为小偷是不应该死亡的。但将小偷的穷途末路跳河溺水死亡的责任用法律的形式定性给受害者的失主,无论是从法律条文上还是情理上,是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的。受害人失盗了,仅仅因为围追和殴打了盗贼,就在一刹那间背上了“杀人犯”的黑锅,还要为此付出刑事责任的代价。这是什么逻辑呢?

  当地法院的判决理由正是“因为三被告人殴打、追赶的‘先行行为’迫使被害人跳河,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就此产生。在明知应该实施救助,也有救助条件,仍不予实施任何救助行为,使行为对象发生死亡的结果,先行行为人对此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这让人实在难以接受。小偷和抢劫往往是一念之差。好些小偷的偷窃无法得手时就变成了抢劫,在小偷与失主之间,不是我的自卫就是你的伤害,不可能存在失主就眼睁睁看着别人偷窃自己的东西。失主围追和殴打小偷,完全是一种情理之中的自卫行为。小偷为什么不敢打呢?也有小偷打失主的事情发生哩!假如是失主亲手打死小偷,给他们判处故意杀人还有点牵连,怎么能把小偷的溺亡的责任推卸给失主呢?再说让失主抢救小偷,还存在会不会水的问题,失主如果不会水的话,非但救不活小偷再搭上自己的生命的话,谁的损失更重呢?作为法院的判决,不能借助“人道”给人判处欲加之罪啊!

  小偷是一个社会公害,我们的正常生活正是因为小偷的存在而遭受到侵害。本人一贯强调的观点是,小偷比杀人犯的危害更大。因为杀人犯一般是有目标的,受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人,而小偷则是漫无目标的,只要瞄准有可以偷窃的东西就去伸手。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人随时都可能受到他们的危害。面对这种现实,小偷的死亡只能是咎由自取,活该!不应再给失主背上“故意杀人”的黑锅,法律还是要以维护正义为前提!湖州的这一判决在客观所起的作用,是让人胆寒的。如果这样,今后我们遇到小偷时,只能像“东郭先生”那样,甚至把自己的财物拱手相送给小偷们,那又不知道有什么意外发生啊?(陈旭)

来源: 《三秦都市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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