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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调查——疑云难散 闽侯“组织替考”事件了犹未了
半月内调查结果连变三次“个人行为”说法站不住脚对组织者处理偏轻

发布时间: 2009-08-19 我要纠错 【字号 】 【打印【关闭】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法制网实习生 范传贵

  福建省闽侯县鸿尾中学中考“组织替考”事件在沸沸扬扬一个月之后,以这样的处理归于“平静”:校教务处副主任陈显曙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并调离原岗位;分管教务处工作的副校长林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校长温少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记者近日致电闽侯县教育局办公室,一位姓冯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件已全部处理结束。
  然而,举报这一事件的该校老师黄翔(化名)却于日前专门找到法制日报记者,向记者说出了对这一处理结果的质疑。他说,这一事件尚有多处疑点,当事人有些行为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质疑一有关调查为何三改其口

    从“没有组织替考”到“有4人替考”再到“有13人替考”,短短半月内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了3次,说法也变了3回

  在闽侯县鸿尾中学网站上公布的一份2008至2009学年校“优秀干部”、“三好学生”名单上,记者看到了吴丽和张果(均为化名)的名字。两人今年都读初二,一个在1班,一个在8班。在今年中考以前,他们只是在年段的成绩排名表上见过彼此的姓名。但6月10日中考那天,他们却因一项特殊的“任务”而坐在了同一考场。
  那一天,鸿尾中学程老师在点名时发现了一件奇怪的事情:初二年段有十几个同学请假,还有几个同学旷课,而且这些请假或旷课的同学大多成绩较好。吴丽和张果也在请假之列。与此同时,另几位负责监考的初二老师也发现了怪事———吴丽和张果等一些初二年级的尖子生,正坐在中考的考场中认真地答卷。
  这两个现象引起了黄翔的注意。考试结束后,他找到了几位参加中考的初二学生,从他们口中了解到了一些情况。
  6月30日,他和几个老师商量后,将所了解到的情况发在了福州便民服务中心网站上:“今年6月初,福州市中招统一考试前夕,闽侯鸿尾中学副校长林清、教务处副主任陈显曙请初二年段班主任留下,叫各班学习成绩较好的十几个学生请假,代替辍学的初三同学参加中考。”
  帖子发出13天后,闽侯县教育局在网站上做了回复:“我局于7月2日已派监察室和中教科同志深入鸿尾中学调查,经了解,鸿尾中学没有组织初二学生代替初三学生参加中考。”
  看到这样的回复,黄翔收集了初三各班级辍学学生名单,将名单上的名字一一输入中考成绩信息查询系统,发现果然有12名辍学的学生有中考成绩。为了进一步证实,黄翔联络了媒体,和记者们一起一一采访了这些有中考成绩的辍学学生。接受采访的学生们回答大多相似:“我早就辍学了,现在外地打工,怎么可能会有中考成绩?”
  7月17日,闽侯县教育局局长江道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在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鸿尾中学确实存在“替考”现象。鸿尾中学教务处副主任陈显曙承认找了4个人替考,但并不是举报人所说的初二学生。
  7月18日晚,闽侯县教育局公布的被替考人数上升到了13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也一并发布,而整个组织替考的动机和过程却是这样表述的:陈显曙出于帮助13名辍学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中考考务手续过程中违规操作,组织13名学生替考。

  质疑二“个人行为”能一路绿灯

  举报者和任教老师称,学生参加中考需要经历十几个审核环节,一个人不可能“组织替考”成功,也不可能从头至尾没有一个人发现

  尽管事件被曝光,相关部门也作出了处理,但鸿尾中学多位老师仍表示,这样的处理不能服众:首先,参与替考学生名单没有曝光,参与替考者未受到相关处罚;其次,闽侯县教育局为何在短短半月内三改其口?如此严重的组织替考事件,为何不对整个组织替考过程进行深入调查,而仅简单认定为陈显曙的“个人行为”?对于最后一点,黄翔意见最大,他认为,“组织替考”不可能是陈显曙的“个人行为”。
  据福州市中招办主任、市教育局中教处处长陈善平介绍,福州市初中生要获得毕业证书,中考成绩必须达到180分以上。一科即使满分150分,也是拿不到毕业证书的。而根据记者调查,在参加替考的13名学生中,大多数学生仅有一门成绩。黄翔认为,出于好心帮助辍学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替考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呢?黄翔告诉记者,近些年鸿尾中学教学质量急剧下滑,学生流失量不断增加。组织替考,是为了增加学生的考试人数,减少辍学率,提高学校的综合成绩。“因为综合成绩在倒数5名之内的学校,校长要在全县教育系统会上做检查。”记者还了解到,福建省教育厅从2008年起就把控辍率列入“双高普九”验收,实行“一票否决”。综合排名的前后、辍学率的高低,与校长荣誉和学校利益关系最大。“难道陈显曙为了学校利益和校长的面子,冒这么大的危险,自己偷偷组织了这样一次替考?”黄翔说。
  一位在福州市区任教的老师也认为,就算陈显曙有此“心”,他一人也无此“力”。根据他的执教经验,学生参加中考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资格审核、学生签字确认、家长签字确认、中招办审核、公示报考名单、体育中考、体检、电子摄像、办理准考证、学籍审核以及参加中考,而且在参加中考时还有监考官核对考生信息。“陈显曙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耐,而且就算他打通了所有关节,整个过程中难道就没有一个人发现?”

  质疑三对涉事人处理是否偏轻

举报人称,对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替考事件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

  在福建省教育厅阳光中考信息平台网站上,记者看到一则注明“考生家长必看”的《09年中考考生须知》,其中第十五条写道: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记者查阅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指出,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是针对组织者的,条款内容包括,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等,考试工作人员只要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的规定称,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翔对照“办法”中的规定后对记者说,替考学生的行为符合上列第十二条情况,应当受到处罚;陈显曙的行为符合上列第十四条多项情况,属于严重情形。而“组织替考”属规模化作弊,考点相关负责人也应受到“办法”规定的相应惩罚。
  该“办法”还规定,发生第十四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事件后果严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介入调查。
  福建律师陈锦卿认为,组织者为替考者准备一套材料,其中包括假准考证,这些证件上的名字是被替考者的,但相片却是替考者的。有伪造、变造准考证的行为,可能触犯刑律。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等罪名,处罚规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3至7年或3至10年有期徒刑。而替考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如学校校长、老师和制作发放证件的有关部门人员,则可能构成渎职罪;如果监考老师默认了替考行为,也一并构成渎职。
  法制网福州8月18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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