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3日电
(记者李章军)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7月13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严谨的态度、真抓实干的作风,抓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三项法规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何勇指出,三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完善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巡视的范围和主要任务,抓住巡视工作重点和关键,依照规定程序开展巡视工作。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明确问责对象,执行问责程序,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要把廉洁从业各项要求落实到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和企业权力运行机制、决策、经营、管理等企业规章制度中,形成廉洁从业工作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何勇指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突出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努力实现专项治理工作意见提出的阶段性目标。
何勇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上述文件作为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任务分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保证。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主持会议。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公布 对七种情形问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国企领导违反规定被判刑 将终身不得复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对违反行为的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