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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出台规定 对违法审判责任人终身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 2008-09-11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实行对违法审判责任人终身责任追究,这是在履新才半年多的许前飞院长大力倡导下制订的。

  该细则共分总则、责权追究范围,违法责任划分,违法审判案件审查工作程序、处理、兼职审查员的聘任、附则共七章。其突出特点就是责任追究具体到个人,通篇没有常见的把责任通通列到各级组织头上。比如,第三章,违法责任划分中: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或是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有类似错误,同样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或是主持人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无论是独立审判员、执行人员、省高院领导甚至院长都在承担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特别是细则第五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即使调离单位或是退休,依照此细则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高院监察室主任王显俊主任介绍,细则对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非常细,共计十七大类,“编织了一条严密的网,涵盖了法院人员违规违法的各种情形和情节,可以说是没有‘盲点’,目的就是不让法院的审判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即使是因疏忽大意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和在执行工作中,对于已经执行到账的款项,故意拖延兑付的行为也在追究责权的范围之内。”  储皖中 胡鹏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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