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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我国建立一整套全面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制度

发布时间: 2008-08-17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北京8月16日讯 记者陈丽平 国家民委副主任吴仕民今天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一整套全面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享有广泛的人权。

  吴仕民介绍,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公民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等的一员,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切平等权利。中国对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表现为不歧视,还表现为优待,即基于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滞后,对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权利的享受方面给予特别的照顾。以教育为例,少数民族考生在各类升学考试中,可以得到优先录取或降低分数录取的待遇。

  吴仕民说,中国少数民族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特点,即少数民族公民与汉族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同时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对与少数民族相联系的一些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赋予各少数民族依法享有许多特定的权利。如在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方面、在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在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方面、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方面,等等,都有专门的规定,并采取法律、行政等方面的措施,使这些特定权利成为生活中的真实。

  吴仕民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是自治机关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自主管理权。这些权利本身构成了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内容,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少数民族实现人权重要的、有效的途径,是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的制度保障。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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