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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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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政府机关要主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发布时间: 2008-08-02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今后,政府要建立搜集信息的平台,对不准确、影响社会稳定、市民反映的虚假信息主动进行澄清。为规范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昨天,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发布。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行政机关要主动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办法要求,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记者 郭爱娣) 

来源: 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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