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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判例:"临时工"历史终结 23年临时女工享受退休待遇

发布时间: 2008-07-24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讯 记者 台建林 在西安交大工作了23年的“临时工”杨某,经过一场耗时两年的诉讼,7月23日拿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自2006年6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今年58岁的杨某,23年来一直在西安交大从事保洁和公寓楼管员的工作,由于工作表现优秀,还被评为“交大之星”并受到表彰。但单位一直没有给她办理“三金”等社会保险。2006年,杨某向交大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遭到拒绝,并被解除了劳动关系。

  杨某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胜。西安交大不服裁决,将杨某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2008年1月4日,碑林法院一审判决:交大后勤公司按有关规定为杨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西安交大提起上诉。

  西安中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之间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杨某作为劳动者自1983年起在交大工作,直至2001年交大后勤公司成立,将其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变更为交大后勤公司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维持劳动关系至2006年5月。期间,杨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交大与其后勤公司均未给杨某办理退休手续。

  西安中院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根据劳动部门有关批复,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杨某理应享有与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其他退休职工平等退休待遇的权利。

  判决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杨某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工资990元及经济补偿金247.5元;交大后勤公司按照每月600元的75%计算,自2006年6月起发给杨某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基数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交大临时女工胜诉,是我国法制进步的体现。对众多情况与之相似的劳动者,有重大启示意义。”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律师杨军说,“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临时工’养老社会统筹等问题,此案有着很重要的参考意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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