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李立 我国近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今后我国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将全文公告行政处理决定。
由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暂行办法》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建立这一“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京ICP证060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