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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拟扩大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 2008-06-16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北京6月16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大约为1.5亿。根据送审稿,条例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扩大到“育龄人员”,并明确界定人口流动的地域范围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

  送审稿更加细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益保护,规定“按照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以及避孕药具;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现居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规定享受休假;晚婚晚育的,可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等奖励;享受现居住地其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优待。”

  针对各地普遍存在的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到位率低,流动人口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时有意避重就轻现象较为普遍的突出问题,送审稿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互相配合,在调查核实当事人实际收入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另外,送审稿加大了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处罚幅度,由原来的一千元以下,增加到“一万元以下”。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在2008年7月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LDRK@chinalaw.gov.cn)发送意见。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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