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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众享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权 有权提出审查建议


发布时间: 2008-06-10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兰州6月10日电 记者周文馨 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兰州市市长张津梁日前签发2008年第一号政府令——《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可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法制机构会将审查结果及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据悉,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兰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此举意味着由随意下发红头文件引发不规范、甚至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一些行为将被有效遏制。

  《规定》中明确了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县(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县(区)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经过法制机构的把关,不依照规定送审或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追究责任。

  《规定》施行后,兰州市政府将启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用章”,并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对违反本《规定》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视情况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同时要在新闻媒体或者在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布曝光。

  据介绍,目前就兰州市而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制定主体不合适,一些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街道办事处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有的超越法定职权,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违法增加优惠政策;有的制定程序不规范,发布不公开,有“暗箱操作”情况等。(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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