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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一稿出炉 研讨会举行


发布时间: 2008-06-08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据了解,《条例》起草过程中的各个版本以及最后提交国务院的文本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一个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条例》正式颁布的版本中,这一条却被删除。“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还是不是《条例》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关专家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法制网记者 焦红艳

  6月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召开的抗震救灾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研讨会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在会上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调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出炉。

  “《公开条例》自5月1日实施以来的头七天,媒体上几乎每天都有相关案例的报道,可谓‘七天七案例’,这些案例暴露出《条例》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持研讨会的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说。与会专家们都认为,消除认识误区和制度漏洞,认真贯彻好公开条例,就是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最大支持和法律保障。

  据了解,《条例》起草过程中的各个版本以及最后提交国务院的文本中都明确地规定了本法的一个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条例》正式颁布的版本中,这一条却被删除。“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还是不是本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会专家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认为,从《条例》起草过程和背景来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该项行政立法始终坚持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无论从具体法条的直接推导还是立法背景的间接推导中,都能体现出这一点。看看《条例》对于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大量列举式规定,也可见一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也认为,《条例》第14条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原则写得比较清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之外,其他的都要公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司长吕锡伟也认为《条例》体现了这个原则,但这个原则在运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阻力。他说,如果没有汶川地震这件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一定会大打折扣。在这次抗震救灾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作了很好的表率,对地方的官员们非常具有感染力、影响力,为《条例》的实施开了一个好头。

  他认为,信息公开是一个非常现代、很高层次的要求,实际上多年来行政机关习惯了“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针对我国现实的一些行政习惯而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个要求是很高的。但是通过抗震救灾的信息公开做法,这个实际操作比贯彻《条例》的任何动员会都有意义和价值。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则持相反观点,她认为,既然《条例》最后删除了,就不能认为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湖南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部门关于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中的调查报告遭到拒绝。黄由俭等5位市民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条例》实施后全国首例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的这起行政诉讼案,再次引起了与会专家们的讨论。

  那么,调查报告中的过程信息是不是一定要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认为,政府公开的信息应该具有确定性、完整性、成熟性。如果调查报告还没有最后搞成,就不该公开。

  程洁副教授说,在相对封闭的空间的时候,容易说真话,在公共空间容易说漂亮话。调查报告涉及一些过程中信息,如果过程中的信息、审议中的信息及时公开了,很多人要考虑公众形象和评论。她认为,这一类信息不是法定必须公开的内容,应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把自由裁量权交给政府。当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有一个法定的标准。

  莫于川教授认为要不要公布,还要看这些政府信息对社会的影响。牡丹江水污染案件中,牡丹江水里漂浮着白色的漂浮物,一度造成全城恐慌。经过当地专家研究之后,认为肯定没有明显毒性,但究竟是什么还不知道。市政府作出决定,当地的科研力量能够认识什么程度,就原原本本通过媒体及时向市民报告。这时的信息肯定是不完整的,是过程中的,但是公布之后,牡丹江市民的恐慌情绪全部消除,体现了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的精神,取得了应对公共危机的良好效果。

  有一些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是可以、甚至应当公开的,即便有不宜公开的内容,也可分割之后再提供该政府信息。

  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认为,调查报告通常是政府已经在调查记录基础上进行了筛选。调查报告已经是相对的成熟了。如果说连调查报告都不公开,那么政府最后决策依据的事实是什么?《条例》一个非常明确的目的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调查报告如果能够公开,不仅能够促进调查工作本身,而且能够促进决策。

  调查报告里如果有一些政策性的建议、决策性的建议是给领导参考的,关于处理的建议还是不成熟的,可以不公开,但是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分割的方法将调查报告中客观描述的部分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莘教授也认为,强调信息的完整性很容易成为回避公开的一个借口。很多的政府信息,不成熟、不确定、不完整都可以成为借口。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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