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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一法院出台管理细则:陪审员有权要求案件重审


发布时间: 2008-05-28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人民陪审员监督案件审理全过程,不仅可以要求案件重审,还可以要求案件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这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鼓楼区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细则进一步细化了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鼓楼区法院政治处主任郑宏表示,细则最主要的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表决权。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如果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有权将案件提请法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合议庭成员中,只有审判长和陪审员享受这个权利,其他审判员没有这个权利,表明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充分的民意表决权。

  据了解,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行使的权利不是很明晰。细则规定选任陪审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由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代表组成,从维护司法公正和群众利益出发,行使区人大常委会赋予的案件审理监督权。

  细则明确规定,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有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权利;有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权利;有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的权利;有与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有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独立表决的权利;有获得所参与审理案件之裁判文书的权利;有了解其参与审理案件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情况的权利。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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