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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停止枪决执行死刑 实行注射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 2008-04-05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太原4月4日电 记者郭建珍 从从4月初开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罪犯全面实行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记者日前从太原市中院获悉,该院是山西省法院系统中首家全面停止用枪决执行死刑。

  据介绍,1997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从全国范围看,枪决是执行死刑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2003年8月,本着更人道的原则,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开展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尝试,截至目前已注射执行死刑4次8例。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左发经介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在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等方面已具备了全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条件。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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