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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民警执行职务须出示人民警察证

修订后的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施行

发布时间: 2008-03-21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徐伟 公安部今天发布施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离、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等情形之一的,该管理规定明文指出,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对于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该管理规定指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该管理规定自2008年2月28日起施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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