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社主办

法制日报简介

设为首页|

法制日报报系查询
法制网内容检索
高级
 
 
不支持Flash

总编信箱

新闻线索

读者投稿

  新闻资讯 |  焦点网谈 |  论 坛 |  图 片 |  法界动态 |  政法综治 |  访 谈 |  人大立法 |  政府法治 |  法律服务
    2007年9月15日星期
案件直击 |  法制时评 |  博 客 |  专 题 |  法眼财经 |  社会与法 |  直 播 |  法 学 院 |  司法考试 |  环球法治  

您的位置:

 

中组部等11部门通知:党员违法生育移送纪检机关


发布时间: 2007-09-15 我要纠错 【字号 打印 【关闭】

  违法生育者不得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和劳动模范

  记者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通知指出,《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

  通知要求,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知强调,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李丽)

  

  

来源: 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秦静)
下一篇文章: 卫生部通报河北山西报告肉毒梭菌食物中毒事件
相关文章:
 
 
亚子:热情救助为何遭受冷遇
菠菜:行走在去阿里采访的路上
千古洲:人的一生究竟有多少天?
roylawyer:书签勾起旧梦情怀
古力:钟山游览探访美龄宫
亚子: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事
浮云游子意:呼唤反垄断法尽快出台
千古洲:湘蓉律师,该你说话了!
十年砍柴:历史真相和政治文明
菠菜:当江南小镇的生活成为风景

 
你听见阳光的碰撞
细化的措施才更具有执行力
非常态行政法律秩序的基本法
平等待遇法:消除就业歧视的正义之剑
不能神圣化民事诉讼再审制度
应警惕行业协会"自我协调"功能的异化
行政垄断存废的利益博弈
劳动合同法立法显十大新意
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不会纵容犯罪
股民堵单难觅法律救济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广告服务

京ICP证060057号

法制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